南统发〔2018〕5号
南昌县统计局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南昌市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乡镇统计站;
(二)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统计机构;
(三)县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 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 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四) 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五) 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信息化建设,主要是《乡镇统计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六) 统计行风建设情况;
(七) 国家、省、市、县统计局部署的重大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八) 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综合巡查或者专项巡查。
第五条 巡查工作在县统计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法规科负责统计巡查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有关科室(队、中心)根据巡查要求负责落实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六条 开展统计巡查工作需提前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巡查组织形式、巡查组组成人员、巡查方法和巡查程序。实施巡查工作,应当提前通知巡查对象,告知巡查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
第七条 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每年选择6-7个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和部分县直单位进行巡查,原则上3年为一个周期;
(二)每次根据巡查对象的分布情况,组建若干巡查组。巡查组组长由县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成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县统计局相关科室(队、中心)抽调。
第八条 巡查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 统计巡查前向巡查对象发出通知,要求巡查对象进行自查。
(二) 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 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2. 召开座谈会;
3. 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 查阅资料;
5. 深入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检查;
6. 其他必要的检查。
(三) 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应在巡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就巡查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写出巡查报告,报县统计局党组。
根据县统计局党组意见,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及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九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巡查对象改正,严重的或者久拖不决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统计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统计工作相关负责人。
第十条 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和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县统计局将适时对被巡查地区和单位进行回访,对《统计巡查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可作为统计工作考核和数据质量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县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汇报以及向有关科室(队、中心)反馈。有关科室(队、中心)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二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巡查组成员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的,巡查对象有权向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昌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