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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18-0963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18-07-2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统计局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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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统发〔2018〕5号

 

 

 

南昌县统计局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南昌市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乡镇统计站;

(二)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统计机构;

(三)县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  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  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四)  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五)  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信息化建设,主要是《乡镇统计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六)  统计行风建设情况;

(七)  国家、省、市、县统计局部署的重大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八)  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综合巡查或者专项巡查。

第五条  巡查工作在县统计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法规科负责统计巡查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有关科室(队、中心)根据巡查要求负责落实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六条  开展统计巡查工作需提前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巡查组织形式、巡查组组成人员、巡查方法和巡查程序。实施巡查工作,应当提前通知巡查对象,告知巡查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

第七条  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每年选择6-7个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和部分县直单位进行巡查,原则上3年为一个周期;

(二)每次根据巡查对象的分布情况,组建若干巡查组。巡查组组长由县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成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县统计局相关科室(队、中心)抽调。

第八条  巡查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  统计巡查前向巡查对象发出通知,要求巡查对象进行自查。

(二)  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  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2.  召开座谈会;

3.  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  查阅资料;

5.  深入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检查;

6.  其他必要的检查。

(三)  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应在巡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就巡查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写出巡查报告,报县统计局党组。

根据县统计局党组意见,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及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九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巡查对象改正,严重的或者久拖不决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统计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统计工作相关负责人。

第十条  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和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县统计局将适时对被巡查地区和单位进行回访,对《统计巡查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可作为统计工作考核和数据质量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县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汇报以及向有关科室(队、中心)反馈。有关科室(队、中心)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二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巡查组成员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的,巡查对象有权向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昌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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