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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745313--2023-018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3-07-1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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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

“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统字〔2022〕58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2022年第19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统计局   

2022年6月17日  

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根基,提升基层统计能力,保障源头数据质量,推进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江西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赣统字〔2021〕45号)有关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以保障数据质量为核心,聚焦提升基层统计能力,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以点带面、精准施策工作原则,大力推动县级、乡级、开发区(园区)、部门和企业五大领域统计规范化建设,有效破解基层统计难题和发展“瓶颈”,健全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忠诚统计、人民统计、担当统计、法治统计、勤廉统计”建设走深走实,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水平。

二、实施对象

全省县级统计机构,承担乡级统计工作机构,承担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机构,部门统计单位,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

三、目标任务

(一)加强县级统计规范化建设。聚焦提高县级统计工作能力,着力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数据质量管控,规范统计培训教育,规范统计信息发布,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提升统计改革创新水平,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五规范四提升”),将“夯基础、强质量、优服务”一以贯之,扎实推动统计工作提质增效,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支撑。

(二)加强乡级统计规范化建设。聚焦提高乡级统计工作标准,着力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村级统计网格化管理,规范数据生产流程,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四规范两提升”),确保各项统计普查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形成“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开展乡级统计达标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开发区(园区)统计规范化建设。聚焦提高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水平,着力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统计职能职责,规范统计调查流程,增强依法统计能力,增强数据质量管控力度(“三规范两增强”),持之以恒推进开发区(园区)统计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健全完善与开发区(园区)体制相适应的统计体制机制。

(四)加强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聚焦打造“大统计”格局,着力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统计调查活动,规范统计业务培训,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强化质量评估验收,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四规范四强化”),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

(五)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聚焦提高企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着力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统计报表填报,规范统计人员培训,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统计法治意识(“四规范两强化”),切实保障统计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形成企业依法统计、规范统计、高效统计的良好氛围。

围绕上述任务,从2022年开始,分批次大力推进县级、乡级、开发区(园区)、部门、企业统计工作标准化打造,力争到2024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所有县级、乡级以及开发区(园区)统计规范化达标建设,打造出100个“江西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部门统计工作和联网直报企业规范化水平明显进步,创造出一批在全国叫得响的特色做法,实现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六个显著提升”,即统计法治建设显著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显著提升、统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统计信息化建设显著提升、统计财力保障显著提升、统计队伍素质显著提升。

四、主要举措

(一)深入宣传发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以及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关于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召开专题会议,结合“统计开放日”等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凝聚共识,统一行动,掀起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新热潮。

(二)开展达标创建。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关于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引(试行)》,坚持对标对表,分领域、分类别、分批次精心组织实施对象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达标创建活动,督导推进,限时完成,确保效果。

(三)建立“数长”制度。建立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数长”,并对辖区内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的制度,围绕统计调查的确定需求、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公布等10个环节进行全流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压实统计数据质量各层级责任,在全国统计系统争创特色亮点。

(四)坚持示范带动。坚持示范先行、典型引路原则,通过在各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设基层基础建设专栏、设立“红绿”榜单、举办现场观摩等形式,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开展评优评先表彰,推出一批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先进典型,引领全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有力有效实施。

(五)实行督促考核。把实施对象规范化建设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适时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考评,制定具体考评标准和细则,坚持自评与他评、日常考评与集中考评、书面自评与现场测评相结合,每年底认真组织开展工作成效考评,考评结果与评优评先挂钩、与企业信用建设挂钩、与基层统计人员相关补贴挂钩,形成工作倒逼机制,推动创建高效开展。

五、实施步骤

全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2-2024年)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重点突破年”活动(2022年全年)。一是出台规范化建设标准。对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基层基础建设标准要求,借鉴成功经验,认真制定《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引(试行)》,提供创建标准,引领工作开展。二是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省市县区各级认真贯彻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求,适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人员责任,动员本地实施对象积极有序开展规范化创建工作。三是开展规范化建设培训指导。各地、各专业通过“大培训”、组织参观学习等形式,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一日企业统计员”“千名统计干部进万企”等活动,开展“上门式”“精准式”“订制式”统计服务,探索建立领导挂点帮扶基层机制,加强对达标创建的指导,帮助五大领域推进统计规范化建设。四是按照比例精心推进。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内县、乡、开发区(园区)数量,精心选取首批创建单位,逐一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达标创建,完成县、乡、开发区(园区)三个领域各30%比例达标创建。参照30%比例完成对辖区内部门、联网直报企业规范化建设的帮扶指导。按要求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试点和“数长制”落实。五是严肃严格考核验收。依据相关考评标准,对县级、乡级以及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分年度有序组织开展自测自评及考核验收工作。对考核达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支持奖补经费;对考核不达标的,实名通报,并挂牌督促改进,以考促建、以考提质。

(二)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年”活动(2023年全年)。一是强化示范引领。积极打造一批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样板单位,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组织工作薄弱地区和单位向先进学习看齐、取长补短,同时对其加强督导督办,持续提升全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二是扩大达标创建规模。在第一批创建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各设区市再精心选取一批县、乡、开发区(园区)创建单位,扎实开展达标创建,年度完成这三个领域40%比例达标创建(含第一批创建未达标单位)。参照40%比例完成对部门、联网直报企业规范化建设的帮扶指导。三是实施数据质量提升工程。认真评估“数长制”在各地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争推向全国。适时出台部门统计数据生产流程规范和企业统计数据采集流程规范,帮助指导部门、联网直报企业健全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规范数据生产和采集,切实提升源头数据质量。四是推进“五上”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全覆盖。严格按照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实施方案要求,做好2022年企业电子台账试点经验总结,评估试点效果、完善软件功能、做好制度衔接,推动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宣传到位、培训到位、安装到位、使用到位,确保本年度“五上”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全面实施。

(三)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2024年全年)。一是建立规范化建设动态退出机制。对2022-2023年已达标的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工作退步或者没有真正达标的单位建立退出机制,并督促整改。同时,对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挂牌督办,确保本年度完成所有县级、乡级以及开发区(园区)统计规范化达标建设。二是健全完善规范化建设常态管理机制。评估总结《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引(试行)》实施成效,对县、乡级、开发区(园区)统计规范化建设常态化考核督促,对部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持续加强督导指导帮扶,对新设开发区(园区)、新入统联网直报企业建立规范化建设准入机制,形成全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常态化运行机制。三是开展规范化建设经验总结。认真收集整理各地在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析,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创新举措,健全制度体系加以解决,适时召开全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总结现场会,做好宣传和推广,全面提升我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水平。

六、组织保障

一是提升认识、强化组织。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是夯实统计工作根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地、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积极投入“三年行动”。为确保工作成效,省统计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经费投入,责任到人、限时推进,纵深融合,同频发力,全面推进五大领域统计规范化建设。

二是精准指导、高效协同。省、设区市两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把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强化规范指导,推动五大领域规范化建设任务落实。各专业处室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标准,指导做好本专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县级、乡级、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要按照本标准指引,及时开展对照检查。部门、联网直报企业要积极主动完善自身统计规范化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对照实施方案,加强调查研究,细化落实举措,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密切协同、形成合力,扎实推动统计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督导、严格考核。省、设区市两级统计机构要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等重要内容,经常检查督导落实情况。省统计局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专项督导考核,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统计系统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对于在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中不主动、不支持、不配合,以及推进不力的,将依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企业不作为的要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予以惩戒。

附件:1.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附件1

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方向军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曾永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喻  滨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万  玲  副局长

金  绮  一级巡视员

康冬明  总统计师

曾庆道  二级巡视员

叶德祥  二级巡视员

何小敏   二级巡视员

成  员:胡九根、卢俊波、万智勇、程敏、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刘晓红、周  红、徐宇林、杨裕光、朱小清、杨建萍、胡国平、吴九华、喻  荣、刘  娥、刘卫红、黄正坤、刘  军、皮人学、季昌轮、张启良、喻林华、黄  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设计管理与三新统计处,由康冬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卫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附件2

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夯实统计工作根基,提升基层统计能力,保障源头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江西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赣统字〔2021〕45号)有关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  本标准指引适用于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担乡级统计工作机构;省域内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省域内县级及以上具有统计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省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县级统计工作标准指引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指引,以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数据质量管控、规范统计培训教育、规范统计信息发布、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提升统计改革创新水平、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五规范四提升”)为目标,积极推动统计各项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县级统计工作能力和质效。

第四条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推动统计业务与基层党建深度融合。健全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持续推动统计工作全面、及时、高效开展。进一步明晰职能职责,优化岗位设置,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聚焦农业农村、“三新”经济等基础较为薄弱的专业和领域,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强化人财物保障,落实辖区内统计人员应有的福利待遇。推动建立完善辖区内乡级首席统计员制度,并根据地方实际明确相应补贴或政治待遇。对优秀基层统计人员在评先评优、推荐使用方面加大力度,争取政策支持增加基层岗位补贴。

第五条  规范数据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规范有序组织辖区内常规统计调查和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制定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规范数据生产流程。按照“先入库再报数”原则,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尤其对“五上”企业要及时做好纳统、修正和退库工作,保证“应统尽统”。按照“先建台账后有报表”原则,督促指导乡镇(街道)、企业依法依规设置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纸质、电子统计台账,保证数出有据。按照“随报随审”原则,及时接收原始数据,开展数据汇总审核,强化数据评估分析,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条  规范统计教育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制定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线上与线下、学习培训与考察调研、专家指导与骨干授课等“四个相结合”方式,注重灵活性与实操性,提升培训效果。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部门及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及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按要求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统计技能业务比赛。

第七条  规范统计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做好数据解读工作。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数据,并公布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含义。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统计专栏,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时传播统计声音。

第八条  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健全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各项制度,指定专人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包括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及时归档、规范利用等。严格规范开展统计资料定密,认真执行保密工作。配备齐全各类统计资料管理硬件设施,做好防腐防潮防盗工作,妥善保管全部统计资料,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统计电子数据及文本资料应当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

第九条  提升统计服务水平。认真履行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责,组织加强日常对企业的实地走访,密切关注经济运行形势,及时跟踪重大战略、重点企业、重要行业,开展好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分析。针对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时组织统计监测、分析研判,精心撰写统计分析和专题调研报告,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统计支撑。积极拓宽统计服务领域,丰富统计产品。

第十条  提升统计改革创新水平。积极开展统计体制机制、制度方法、方式手段、数据应用、队伍建设、服务外包等领域研究探索、改革创新。积极争取、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的各项工作试点,推动各项统计改革任务在辖区内落地落实。

第十一条  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常态化开展统计法治宣传,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等“四进”活动,推动将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纳入本级党校、行政学院等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鼓励统计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充实统计执法监督力量,确保有2名及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加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效融合,不断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意识,营造知晓统计、重视统计、支持统计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积极争取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构建覆盖村(居)的统计网络体系,逐步实现村(居)统计资料填报全程电子化。扩大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等信息化应用,并及时更新维护。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第三章  乡级统计工作标准指引

第十三条  承担乡级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指引,以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村级统计网格化管理、规范数据生产流程、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四规范两提升”)为目标,切实提高乡级统计工作能力,保障乡级统计“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持续推动各项统计普查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重视统计工作,明确乡级统计工作职责和分管统计工作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保持人员稳定性。积极落实乡级首席统计员制度,乡级首席统计员原则上需在编在岗人员,实行两年一聘。人员变动时,按照“先进后出”原则,征得县级统计机构同意并备案。有相对独立或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统计专用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保障信息网络畅通。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审核报送、统计业务岗位责任、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大型普查、专项调查和常规统计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统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

第十五条  规范村级统计网格化管理。督促村(居)委会明确至少1名统计人员,负责辖区内统计工作,承担并完成常规统计和上级安排的各类统计普查调查任务。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有机融合,加强所辖村(居)统计业务指导,提升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保障相关补贴或劳务报酬,并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规范数据生产流程。积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名录库管理、更新与维护,规范“五上”单位申报工作,核实入库单位基本情况。及时做好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变更维护。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基层统计报表。认真审核查询统计数据,并做到签章齐全。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按规定时间完成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答复,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建立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指导所辖村(居)、企业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登记及时、准确、完整,与统计报表数据相互衔接一致。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装订成册,分类保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电子台账做好备份。

第十八条  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有效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数据核查,组织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开展自查。定期开展本区域内统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并积极协助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加强辖区内企业、村(居)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报表催报、数据核实。首席统计员要及时开展统计分析,做好经济运行分析预警,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第四章  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标准指引

第二十条  承担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指引,以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统计职能职责、规范统计调查流程、增强依法统计能力、增强数据质量管控力度(“三规范两增强”)为目标,不断提升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水平,持续推进开发区(园区)统计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

第二十一条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明确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开发区(园区)内统计工作任务量,配备合理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征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应当保障具备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条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网络和办公场所“六落实”。

第二十二条  规范统计职能职责。统计业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动配合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调查。及时做好开发区(园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建立完善企业统计人员信息库,按季度动态更新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统计人员基本信息。开发区(园区)统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纸质和电子统计台账。

第二十三条  规范统计调查流程。严格贯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督促指导辖区企业认真开展统计数据采集、填报,对迟报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对屡次迟报、拒报以及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立案查处。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的查询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增强依法统计能力。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辖区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不得违规代填代报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开发区(园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增强数据质量管控力度。要深化统计工作重要性、法治化认识,切实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健全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数据质量管控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对数据波动较大或异常情况及时核实,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有序组织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定期开展统计检查、巡查,切实保障辖区企业数据质量。

第五章  部门统计工作标准指引

第二十六条  部门统计应该按照本标准指引,坚持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原则,以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统计调查活动、规范统计业务培训、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强化质量评估验收、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四规范四强化”)为目标,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

第二十七条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统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统计职责。有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负责人,配备相对稳定专(兼)职统计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告知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按要求组织、参加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及其他相关统计会议。

第二十八条  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依据工作需要,科学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确保指标名称规范、计算方法科学、调查内容不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超过有效期限且需继续开展调查的项目,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开展统计调查。严格按批准的统计调查内容统一组织实施调查,不得增加或修改统计指标。按要求编制统计报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出,并对数据质量负责。严格按照保管方式和期限,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规范统计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且每年不少于1次,并形成常态化机制。培训应当全面系统,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不断提高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条  规范数据公布内容。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各类综合性统计数据,对外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有重复交叉的数据时,应与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同时公布数据来源及调查机构、范围和方法,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保证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强化统计数据共享。严格执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并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行政记录等统计资料。建立部门数据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信息对接,满足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调查名录库信息及数据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  强化统计法治建设。认真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本系统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积极配合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强化质量评估验收。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规范统一评估工作。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当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有效的组织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上一级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数据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  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为部门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满足部门统计信息化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库,完善统计数据库管理。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运营维护,切实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六章  企业统计工作标准指引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统计应当按照本标准指引,以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规范统计报表填报、规范统计人员培训、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统计法治意识(“四规范两强化”)为目标,保障统计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第三十六条  规范统计组织管理。联网直报企业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他规模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配备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主动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经费、场地、设备、网络等。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实现内部统计网络自动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规范统计报表填报。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独立准确填报统计数据。按制度规定的时间、方式上报统计报表,做到报表、指标无漏填漏报、计量单位正确,数据无差错。报出的报表须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经企业负责人确认后统一上报。统计报表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相互衔接一致。

第三十八条  规范统计人员培训。企业统计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培训。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统计人员须按要求参加各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做好对企业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的延伸培训。

第三十九条  规范统计资料管理。按照“先建台账后有报表”的原则,以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设置统一规范的纸质台账,并按要求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填写规范、登记及时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未到保存期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不得销毁。

第四十条  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应当督促本企业统计人员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报送统计资料;组织本企业制定和落实统计人员岗位责任、统计报表报送、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企业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强化统计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统计意识,积极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数据核查,不得干涉、妨碍政府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企业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守信企业认定资格;构成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予以公示并进行联合惩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指引试行3年,由江西省统计局设计管理与三新统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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