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项: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第十八条:“除国家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或者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巡视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检查对象: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贯彻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抽查比例: 60%
抽查频率: 每年1次
六、救济方式: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方式:
监督部门: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电话:0791--85712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