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各中队,局属各单位: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城市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日常监管检查中,在全局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条 局属负责燃气、供水、广告、渣土等有监管权或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股室)(以下简称“监管或执法机构”)负责抽查监管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城市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机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业务的局领导为副组长及相关监管或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监管或执法机构要结合本职工作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监管或执法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开展行政检查监督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监管或执法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监管或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实施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六条 关于抽查事项方面,对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批的行政检查,检查内容是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问题,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问题,企业停业、歇业是否提前90天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否经过行政审批程序,是否制定了完善的用户衔接安置方案。根据企业管理动态适时组织检查。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的行政检查,检查内容是对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的行政检查,包括省或市检测中心出具了压力容器、管道设备及防雷设施“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安监部门 的安全评估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企业各岗位管理、操作、运行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上岗,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健全, 制定了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工程竣工后是否在15日内报审批部门备案。对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行政检查。依据《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七条 监管或执法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能,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有明确规定外,对于一般事项随机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一次不得少于主体名录总数的10%,频次不得少于1次/年度。为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监管或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实施联合抽查等方式,一次性完成,提高管理和执法效能。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等情形的市场主体,经局领导批准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随机抽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明确抽查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前,监管或执法机构要根据业务检查人员和执法人员数量、违规违法案件数量、城市管理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最低比例),并纳入本级《城市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抽查人员、抽查范围和被抽查对象。
第九条 监管或执法机构每半年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对下半年名单进行“双随机、一公开”选取,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监管或执法人员和被抽查主体通过摇号等方式双随机选出。
第十条 监管或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主体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书面、视频、音频等方式),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责任可追溯。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抽查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
第十二条 抽查工作按照本部门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同步开展监管或执法工作,如有需要,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监管或执法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主体守法自觉性。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监管或执法机构报局政策法规监督股备案,并由局政策法规监督股转局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主体,由监管或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并报局政策法规监督股备案,并由局政策法规监督股转局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监管事项)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点监管事项)
3.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附件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监管事项)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事项类型 (一般、重点) |
是否属于市场领域监管事项 |
1 |
对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批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南昌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企业 |
1、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问题;2、企业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问题;3、企业停业、歇业是否提前90天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企业停业或歇业是否经过行政审批程序;5、企业是否制定了完善的用户衔接安置方案。根据企业管理动态适时组织检查 |
视情 |
>=1 |
一般 |
否 |
2 |
对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行政检查。(重点监管)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主要责任单位 |
对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行政检查。^停水记录、停水通知^依据:《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要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100% |
>=1 |
一般 |
否 |
附件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点监管事项)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事项类型 (一般、重点) |
是否属于市场领域监管事项 |
1 |
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以及燃气经营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
对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的行政检查1省或市检测中心出具了压力容器、管道设备及防雷设施“质量监督检验证书”。2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3安监部门 的安全评估报告。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5企业各岗位管理、操作、运行人员 经专业培训合格上岗。6 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健全。7 制定了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8工程竣工后是否在15日内报审批部门备案。 |
10% |
=1 |
重点 |
否 |
附件3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计划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检查人员 数量 |
南昌县城管执法局2023年行政检查计划一 |
对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批的行政检查 |
南昌县燃气有限公司、南昌县新联液化气站、南昌三鑫燃气有限公司 |
2023年3月31日 |
2023年12月30日 |
6人 |
南昌县城管执法局2023年行政检查计划二 |
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的行政检查 |
南昌县三江为民液化气站、南昌公用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昌南撬装加气子站 |
2023年3月31日 |
2023年12月30日 |
4人 |
南昌县城管执法局2023年行政检查计划三 |
对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行政检查 |
南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3月31日 |
2023年12月30日 |
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