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执法中队:
根据《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实施标准〉(2022版)和〈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实施标准适用规则〉(2022版)的通知》(洪管发〔2022〕115号)精神,经局党组研究,为便于执法中队日常开展工作,现就未涵盖的部分法条制定我局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一、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
1.法律法规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裁量标准:个人第一次1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100元,最高500元;单位第一次500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00元,最高500000元。(计算公式:违法次数:n,个人罚款裁量=n*100,单位罚款裁量=n*50000)
二、车窗抛物
1.法律依据: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标准:个人第一次2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100元,最高500元。
本标准自签发之日起试行,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试行。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补充常用法规自由裁量实施细化标准的通知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