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执法办,局属各中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2023年行动方案》(洪办发〔2023〕8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城管领域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南昌县城管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评价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改正情况,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深化精细化管理和包容审慎监管,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引导。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开展容错纠错,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坚持合理裁量、信息共享。科学界定初违不罚轻罚标准、范围,加强改正情况复查,加强信息共享,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非现场执法等制度,树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形象。
(四)坚持标准适用、动态调整。明确相关清单适用范围、具体情形与行政裁量对应标准,稳定社会法治预期,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社会满意度。同时保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稳定性,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适时做出调整和修订完善。
二、适用条件和情形
(一)依法适用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情形
1.不予处罚是指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经调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南昌县城管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范围的,不予或可以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以内。
3.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4.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属于《南昌县城管执法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南昌县城管执法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范围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采取主动退赔等措施,积极与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他人达成和解,或者及时采取其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因他人的非法胁迫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以利益诱惑、欺骗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城市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在城市管理部门尚未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4)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城市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城市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南昌县城管执法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南昌县城管执法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范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5)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三个档次掌握。对于具备一种减轻情形适用酌情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对于具备两种减轻情形适用一般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40%至7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对于具备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适用最低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至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
7.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所列条件且没有不予适用“四张清单”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但尚不完全符合适用免罚清单条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8.除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所列情形外,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实施标准适用规则》(2022版)和《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实施标准》(2022版)等规定,综合裁量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9.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依法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情形
1.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依法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认定,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
(4)有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
3.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所列条件且没有不予适用“四张清单”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实施或者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4.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原则上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以及原辅料、包装物、产品等涉案财物,仍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不予适用“四张清单”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适用“四张清单”:
1.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放任危害发生、危害扩大的;
2.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但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将逾期改正期限作为适用条件的除外;
3.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4.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6.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7.有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阻挠、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他不宜适用“四张清单”情形的。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初违免罚清单事项且违法情节符合适用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提出改正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当事人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诺限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完成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未在承诺期限内改正或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适用不予处罚的,视情依法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罚清单事项且违法情节符合适用条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要在案件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述明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强化初违免罚轻罚减罚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处理完结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并作为当事人再次违法实施处罚的依据。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处置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柔性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开展城管执法活动及告知承诺时,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正,有效增强当事人的知法守法、自觉自律意识。实行包容审慎执法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强化免罚轻罚案件数据统计分析报送。各执法中队负责按月统计本单位按照“四张清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填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统计表、免罚轻罚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7、8、9、10、11),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政策法规监督股。各乡镇执法办自行做好清单涉及事项统计台账。各执法单位定期做好免罚轻罚减罚案件的分析研究,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张清单”。
附件:南昌县城管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3版)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