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根据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24〕1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提升我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研究制定了《南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南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24〕17号)以及《南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城管发〔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建成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管理。考核对象为在我县建成区内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运营企业投放量挂钩。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运营、运维停放、秩序运行等三大项。具体评价标准按照《南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基准分值为100分,考核工作贯穿日常企业运营,将日常考核分值进行累计计分,每年奖惩一次。
第七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在服务质量考核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由考核小组开展联合专项督查,并责令其退出南昌县建成区域营运。
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每月超区域投放以及投放无牌车辆合计达到份额20%以上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5.拒不参加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
6.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第八条 考核采取资料审查、随机抽查、巡查、监督检查等与平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每月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九条 考核实行“月度考评、半年考核”的方式。自印发之日起,每月进行一次考评。半年考核结果取每月考评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条 考核小组按照客观、公正的要求,于半年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考核结果,并经县考核小组审定,将考核结果在南昌县城市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奖惩配额的主要依据。考核最后一名将削减份额10%的运营配额,用于奖励考核第一名和新进企业的运营配额。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由考核小组分别向增加及削减份额的企业核发《南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配额变更通知书》。被削减份额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南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运营配额变更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缩减份额车辆的车牌、登记证书交县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获得增加份额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南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运营配额变更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在协议经营期内需要更新车辆,按照“减一增一、总量不变”的要求,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向县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管部门报备。县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报备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工作。车辆未经登记前不得投入市场运营。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南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企业履行协议 情况(8分) |
主要从资质场地、用户保障、资金安全及运维能力 予以考核 1.在本县设立线下服务机构; 2.拥有足够的保障服务的场所; 3.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情况; 4.押金、预付资金委托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并 在金融机构开具的押金、预付金专户证明; 5.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 的资金支付协议; 6.符合车辆投放比率的运营维护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详细名单、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合同、社保证明等; 7.符合车辆投放比率的运维调度车,车辆行驶证、车 辆使用证明等。 |
1.提供本地设立线下服务机构的证明,无法提供扣1分; 2.提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有或租赁的仓储维保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面 积应满足运营车辆总数30%*0.667 m。维保场地低于此标准扣1分。 3.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不扣分;未购买意外伤害险或第三者责任 险中1项,扣1分;未购买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扣2分。 4.未委托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押金、预付金并开具专户证明,扣1分; 5.未与银行或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扣1分。 6.运维人员达到车辆投放量千分之七以上不扣分,每低于最低标准万分之五扣2分,扣完为止; 7.运维调度车达到投放量千分之二以上不扣分,每低于最低标准万分之二扣2分 扣完为止。 |
投诉处理 (5分) |
1.有责投诉率考核; 2.重复投诉率考核; 3.投诉处理时效。 |
1.有责投诉率考核实行月度排名,排名第一的扣5分;排名第二的扣3分;排名第 三的扣1分: 2.对因投诉处理不到位,引发用户二次有责投诉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3.企业未按管理部门时限要求处理完投诉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责令限期整改仍 未处理完毕的, 一次扣5分。 |
管理响应程度 (5分) |
1.各项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和大型活动响应情况; 2.城市管理部门指令响应情况(含现场抽查响应); 3.按要求上报各类数据报表; 4.企业应急预案响应情况。 |
出现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敷衍、拖延等情况, 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信息化管理 (7分) |
1.企业与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并按要求实时上传; 2.企业日常数据上传运维情况。 3.企业车辆在线率。 |
1.企业未与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并按要求实时上传的, 一次扣7分(监管平台建 立后起执行); 2.各运营企业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本企业系统账户和 实时查询权,未提供或提供后无法正常查询的, 一次扣7分; 3.企业数据上传中断时间达1小时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4.企业车辆在线率低于车辆投放数的95%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负面工作清单(5分) |
主流媒体负面情况曝光、县级以上领导批评 |
因企业运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恶劣等情况被主流媒体曝光的,或受到县级以上领导批评的,发生一次扣除2分, 扣完为止。 |
车辆信息 管理 (10分) |
1.是否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投放车辆分布、停放、 运行、使用频率等需要企业配合提供的平台数据信息 (10分) |
1.企业提供数据信息不真实、没有实时更新数据、更新数据不准确或更新数据有缺失,每发现一次扣1分。 2.企业未提供数据信息或未接入城市管理监管平台,每发现一次扣5分。 |
停放秩序 管理 (20分) |
1.是否严格运用“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规范停车 管理;(2分) 2.是否对用户严格落实泊位外停车惩戒措施;(2分) 3.车辆是否停放在泊位内,摆放是否规范符合要求;(3 分 ) 4.是否通过企业APP向用户提示“文明骑行、规范停 车”信息;(2分) 5.是否明确告知用户适停区域、禁停区域,规范用户 停车行为;(3分) 6.是否按照各职能部门调度,及时调整投放规模 和投放区域。(3分) 7.是否响应各职能部门指令,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处 置车辆违规停放等问题。(5分) |
1.未运用相关技术规范停车管理的,扣2分 2.未落实泊位外停车惩戒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3.车辆未停放在泊位内或停放不规范的,每发现一辆扣0.1分; 4.未向用户提示文明用车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5.未明确履行告知义务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6.未服从调度或未按要求调整到位的,每次扣1分。 7.一级响应(莲塘镇、八月湖范围)时间超过15分钟,扣1分,未处置到位每次加扣1分;二级响应(小蓝经开区、金湖、银湖、银三角、东新、八一范围)时间超过30分钟,扣1分,未处置到位每次加扣1分。 |
线下运维 管理 (10分) |
1.企业是否建立车辆停放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 (1分) 2.企业是否建立日常维护团队,配足与投放车辆数量 相匹配的运维人员、车辆,负责对车辆停放的日常巡 查、管理和维护;(2分) 3.企业线下运维工作人员是否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并服从城管部门、第三方监督员监督检查;(2分) 4.是否及时清运、回收有碍市容观瞻的“僵尸车”、故障车等存在问题的车辆;(2分) 5.车辆是否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广告;(2分) 6.企业是否落实防疫工作主体责任,定期对投放车辆进行全面消杀。(1分) |
1.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每少一项扣0.5分; 2.运维人员、车辆数量配置不足,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履行对车辆停放日常巡 查、管理和维护责任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3.发现未统一着装或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不服从监督检查的,每 发现一次扣1分; 4.未及时清运、回收“僵尸车”、故障车等“问题车辆”的,每发现一辆扣0.2分; 5.车容车貌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辆扣0.2分; 6.未落实防疫责任对车辆进行定期消杀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
路面秩序管理 (30分) |
1.静态停放管理(20分) |
1.同一地点相同品牌共享电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超过3辆的,每次扣1分,每超过1辆加扣0.2分;未及时清理反馈的,每次加扣0.5分。 2.机动车道内停放的,每辆扣0.5分;高架桥、快速路、隧道等禁行路段停放的,每次扣1分。 3.因管理不善被约谈的每次扣3分。 |
2.车牌头盔管理(5分) |
1.车辆未配置安全头盔的每辆扣0.5分,未悬挂号牌的每辆扣1分。 2.车辆有减少、置换、增加,未按要求办理注销、变更、注册登记上牌的,一辆扣1分。 |
|
3.交通事故处理(5分) |
因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每起事故扣5分 |
|
负面清单 |
运营企业违反规定一票否决特别规定 |
1.违规使用未备案上牌车辆(遗失号牌车辆除外)的,直接扣除当月考评分值30分 2.因管理不善被城市管理部门约谈3次(含)以上的,直接扣除当月考评分值30分。 3.每月度超区域投放以及投放无牌车辆累计达到份额20%以上的直接清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