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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15-0242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直单位 生成日期: 2015-04-0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县商务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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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由南昌县商务局办公室编制。2014年度南昌县商务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概 

  

2014年度,我局围绕商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全年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正在不断完善中。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县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县商务局局长邓文华为组长,副局长吴刚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具体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按照《条例》要求设立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开辟了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编制局机关信息公开指南。        

  

通过县商务局门户网站、县行政服务中心我局办证窗口、中国南昌县网我局政务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信息。

  

  2、完善制度,规范运作

  

  制定信息员管理工作职责。指定专人从事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县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管理网络,每个科室都有一名信息员。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一是编写信息公开目录时,确定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内容,做到信息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二是做到关口前移,各科室报送信息给办公室前,各科科长及分管局领导对信息能否公开提出明确意见,认真填写《南昌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按照“信息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的报送程序,确定信息报送。确保及时在县商务局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南昌县商务局信息公开审批表》及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备案,以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防止出现该公开的不公开,涉密事项公开等现象。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考评追究制度,健全《南昌县商务局信息公开规定》、《南昌县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制度及操作流程。

  

  3、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培训

  

  一是充分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采取灵活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全局干部群众学习《条例》、了解《条例》,全力提高干部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二是利用全局集中学习时间加强对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学习。三是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了全局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

  

  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4年,县商务局主动公开信息数198件(以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信息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信息公开主要分为: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职能业务、行政执法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等八类。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1、县商务局门户网站;2、新闻媒体;3、档案馆及图书馆;4、县商务局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无。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无。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无。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年来,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部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待提高;信息公开的数量相对较少,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需进一步提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进。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报刊、督促工作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全力提高全局机关干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规范设立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场所,不断提升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二是坚持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三是严格审核。按照 "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予公开,坚决杜绝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公开。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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