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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10-0019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直单位 生成日期: 2010-03-2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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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2009年政府信息

公开年度报告

本年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南昌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2009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85712678

一、概述

为认真做好20085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根据《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精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由我局陈皓书记为组长、陈绍福局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局办公室作为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按《条例》要求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开辟了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等。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的要求,我局各部门按“照由近及远、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别编制了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指南,基本完成2009年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编制工作。通过南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xxtb.nc.gov.cn/)向全社会公开。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南昌县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及会议精神,年初,我局开展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等文件贯彻学习、宣传活动;参加了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班;制定了《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等制度及工作流程。同时,还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规范政府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防止出现该公开的不公开,涉密事项公开等现象。年底,分别对全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从督促检查情况看:局各部门,能够按要求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部流转程序,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评议制度、考评追究制度等,切实抓好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三落实,做到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工有人管、落实有人干、监督有人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截至20091231日止,全局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49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分为: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工作动态、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七类。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没有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2009年我局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09年度我局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故未产生有关费用问题。

    五、2009年我局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年来,我局贯彻实施《条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有:各部门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比较薄弱,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还需要拓展,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待提高;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和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等工作相对滞后,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依申请公开信息量较少,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还需进一步提高,等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加大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督促工作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全力提高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继续做好培训工作,规范各部门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场所等工作,不断提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二)主动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我们将坚持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严格审核。按照 “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予公开,坚决杜绝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公开。

     (四)建章立制。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管理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制订和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大力推广;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确实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加强服务型部门建设,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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