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南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3.负责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处罚;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等行为的处罚。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