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南昌县发改委系统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按期完成县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委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委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县发改委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ー)统一领导原则。市场监管系统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场监管局统一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其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类管理原则,县发改委局根据评价对象的单位型、项目特点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腰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县财政局制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及工作规范。
(三)发改委监管系统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县财政局的预算批复及县政府的抄告单。
(五)县财政局确定的绩效目标。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单位的自我评价和县财政局组织评价。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县绩效评价工作。县发改委根据县财政局关于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
第九条 县发改委所属项目用款单位按照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财政绩效评价的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进行自评,并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县发改委业务科室的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由局财务科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条 县发改委及所属单位作为评价主体对重大项目的支出绩效评价,可以自行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ー条 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完成程度:
(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制定的管理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等:
(四)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价,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价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是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它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也的载体,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以评价内容为基础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定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有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交通系统所有单位的指标,主要包括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效益与效率情况等指标。个性指标是针对县市场监管局及所属单位每个预算项目支出和绩效目标特点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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