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县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逐步建立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局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资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项目适用。
第四条 计划财务科负责局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并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为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我局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局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业务科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财务科对提交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用款部门重新调整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由财务科提交县财政部门申报。
(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对上年度开展的重点项目评价工作进行绩效跟踪。
(三)绩效评价管理。预算执行中期或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科室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财务科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科室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财务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和行政问责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主要职责:
(一)财务科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
3、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
(二)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1、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自评工作。
2、对预算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风险应对措施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七条 有项目的科室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项目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财务科根据科室的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申请预算。
第四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业务科室在年初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或需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填报。
第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必须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根据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及发展规划,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财务科按规定对各业务科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科室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一律不列入预算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等。
第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根据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的项目评审结果和意见调整修订项目的原申报绩效目标,并上报预算绩效目标评审表。由办公室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一经由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按原申报评审程序执行。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科应配合财政部门作好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科负责我局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如实填制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
第十八条 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绩效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项目科室根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科室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整体绩效水平。
(二)政策和项目自评。项目科室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绩效自评项目清单,各项目科室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三)部门重点评价。项目科室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对本科室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一条 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县财政部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阶段性评价并撰写当年评价报告,待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较长的项目,经财务科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政重点评价。财务科根据县财政部门建立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科室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科室主管领导、财务科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必要时科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根据县财政部门指定的共性指标,以项目科室整体绩效为基础目标,统筹考虑落实中央及省、市、县政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点工作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全面衡量项目科室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财务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反馈整改。财务科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按时进行整改,项目科室要及时反馈整改完成情况,抓好整改督导。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项目科室负责将县财政部门规定的绩效评价信息和评价结果等信息上报财务科,由财务科上报给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明确责任约束。项目科室主管领导要对本科室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科室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绩效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