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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812482--2024-004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4-07-3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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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推进我县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各事业单位、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局长对本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局领导协助局长做好财务审批工作,计划财务股统一管理和核算。局直各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审批,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局计划财务股对局属各单位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责任。

第五条 财务管理坚持遵章守纪、民主有序,做到增收节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全面。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及县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严禁“白条”支出,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对缺乏真实原始依据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凭证以及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一律不予列支或报销。

第七条 局机关借款、付款、签约、购物、用工、接待及其他公款开支,事先由用款人和有关股室提出开支计划,计划财务股审核,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安排无预算的支出,按审批权限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局长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工作人员擅自签约、购物、用工、接待及其他开支,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要实行“一事一报”不得累积,谁经办谁报销,不得代替。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经办股室负责人、经办股室分管领导签字,计划财务股股长审核,由办公室归集,按审批权限分别定期集中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2000元以下开支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审批。

第九条 局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计划执行,计划下达后各业务股室立即落实工程实施方案,组织资金到位。各业务股室负责人填写并归集专项资金拨款单,经相应股室分管局领导签字,计划财务股股长审核,各业务股室负责人定期集中报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批准拨付。   

第十条 局各直属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借贷、对外签约,临时用工,必须按南水党字〔2022〕24号《南昌县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按局党组研究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单位工会经费不足时,根据《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工发〔2018〕1号文件执行,由分管工会的负责人向局党组会议报告工会经费缺口,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安排本单位行政经费弥补工会经费缺口。

第十二条 本单位差旅费管理按南昌县转发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行〔2019〕4号)规定执行,公务出差一律使用公务卡或者出差人垫付后在返回单位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不得向单位借款。

第二章  财务机构、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和职责,做到职、权、责清楚。财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加强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严格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监交。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的程序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先由各业务股室、分管局领导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局长同意后,由局计划财务股拟文会签有关股室,分管财务领导审签,报局长签发,会商县财政局下达。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报帐制和审计制,明确项目责任人。使用专项资金的股室或者单位应当按财政规定的要求,向局计划财务股报送各项目的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资料,以便申请经费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项目支出应当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以虚假合同或者虚开发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工程以公开招标、询价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价格,因合理因素需结算价格调增的,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调整的书面资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项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决算,并按相关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程量、实物量及决算负责。业务股室审核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预付款、价款结算凭证等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负责。计划财务部门审核人对业务科室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所审核内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局计划财务股负责对局直单位的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并对其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局计划财务股每年对局属单位(含局管企业)财务检查或者内部审计不得少于一次,对局属单位实行不定期抽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报局长办公会。

第二十条 财务检查和审计采取定期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根据情况,对单位审计时可在该单位内部公示,单位职工可提供问题线索或者改进意见建议。各单位在接受财务检查和审计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有关人员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计划财务股每年会对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收支情况,财务损益及经营成果,财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局计划财务股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执行,执行期间有新规定、新文件出台按新规定、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南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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