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单位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单位的现行规章制度,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有关单位及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一章合同拟订与审批
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订立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补充、修订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实行合同审核制度,所有合同均须经过相关处室审核方可签订。严禁先履行后签约、先签约后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不得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五条 组织熟悉技术、法律和财务知识的人员参与谈判。
第六条 审查签约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合同内容是否超出对方经营范围、对方的资信状况、对方有无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 未经授权人授权,合同谈判人员不得擅自就合同涉及的重大事项向对方做出承诺,更不能私自与对方达成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第八条 签订合同,如果政府部门要求使用合同格式文本的,必须使用政府颁发的格式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具体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如果政府部门颁发过示范文本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采用示范文本。
第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需加盖公章的合同,应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到局办公室加盖公章。
第二章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应进行及时协议补充。
第十一条 合同一旦生效后,不得违反合同条款,应遵照合同规定的时限、金额和方式付款。
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情况,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对合同进行及时修改及补充,将项目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 合同涉及需修改、变更、补充等事宜,按程序秉承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资料管理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合同资料,防止丢失、毁损、泄密。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后,有关合同资料由合同涉及的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六条 除合同备案、合同公证、诉讼仲裁、交纳印花税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正本原件不得外借,借阅人可在资料室查阅、摘抄,确有必要时可以复印。
第十七条 其它合同资料一般不外借,确有必要时由借阅人在借阅登记表上明确所借合同资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借阅时间、拟归还时间并由借阅人签名,借阅人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合同资料,防止合同资料丢失、毁坏、缺损,借阅人要按时归还合同资料,资料保管员要认真核对合同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由局办和各施工单位办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移交时应做移交记录,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字,双方各留一份。移交记录应载明移交时间、资料名称、份数、页数、参加人员。
第十九条 对造成重要合同资料丢失、毁损、泄密并使单位遭受严重损失的资料保管员、借阅人及其它责任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 对超过正常履行期限一个月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及时向合同履约备案机构告知,说明未履行完毕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如遇诉讼,收到法院、仲裁机关的传票或通知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法律纠纷,损害单位利益、信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