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敦促有关人员尽快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范围为:(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当月未及时申报,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及以上刑罚期间,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执行期间,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四)退休人员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前,当事人或其家(亲)属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退回或涉案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办理退回手续,视为主动退回。
三、对当事人及其家(亲)属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回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从轻处罚;对主动投案,坦白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并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四、鼓励涉案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涉案人员送去投案,且涉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由于客观原因,涉案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六、欺诈骗保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视为自首。
七、涉案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申报退回或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申报退回或不投案自首,以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顶风继续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涉案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涉案人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九、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动员、规劝当事人或涉案人员主动退回或投案自首。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经查实后将按照《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发放奖金,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并依法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应保护,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2333,电子邮箱:jjc@rst.jiangxi.gov.cn。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