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公务出行,探索多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采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出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从事的食务活动。单位常驻地范围与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单位常驻地一致。
第四条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五条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是,按每批次公务出行公里数和不超过Mx1.5元/公里费用标准包干(M按每批次出行人数+4后进位取整计算),逐次审核报销,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出行公里数可使用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
第六条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距离计算公务交通费用。
第七条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与非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并在“其他交通费”科目中核算,不得额外申请追加经费。
第八条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本部门事业单位年度公务交通总支出低于公务用车改革前的总支出。
第九条单位要严格管理使用年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建立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审批内控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须事先获得书面批准,凭批准件办理报销手续,个人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报销额度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第十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公开透明,单位要在适当范围内定期公开费用报销情况。
第十一条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对违规审批、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行为将严肃追宪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中未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在编在岗事业编制人员常驻地范围内的公务出行,按照不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事业单位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费用要素变化情况,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和费用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