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农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农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相关农业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业专项补贴资金是指省级下达的专项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补贴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或轮承包耕地面积。
第四条 稻谷补贴。补贴对象为全县水稻种植户(包括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谁种补给谁。对原已享受“耕地地力补贴”的村组集体、国有农场管辖的集体、国有耕地上种植的水稻,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贴资金补给实际种植户(或农场)。优先支持粮食功能区稻谷种植。国土二调耕地范围外种植的水稻种植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全省统一补贴标准112元/亩。稻谷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额及全县登记核实的稻谷补贴面积,测算当年的稻谷补贴标准。
第六条 分工职责,协调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补贴面积登记、核实、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工作方案,负责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做好补贴面积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配合做好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专账管理,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登记、张榜公示、核实、汇总上报等工作,对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补贴面积的准确性负责。负责本辖区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配合
做好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严格实行补贴公示制。各乡镇要加强对村级公示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村委会对登记造册的所有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在醒目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补贴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稻谷补贴在资金下达后30天内发放完成。
第九条 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稻谷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各乡镇要根据省市要求,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村集体享受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拨付到村集体账户,补贴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耕地地力保护有关要求,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各乡镇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督导检查,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抵扣、挪用、滞留截留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旦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农户真正了解各项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实处,提高补贴政策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