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发〔2019〕13号
关于印发《黄马乡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居)委会、乡属(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我乡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马乡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黄马乡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 < >< >< >< >< >< >< >< >< >< ><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扩大或缩小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得变换项目建设地点,不得提高或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对出现上述问题的,项目办要及时以书面材料向乡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反映,并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乡政府聘请专业监理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乡项目办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要以村为单位成立民主监督小组,对每个在建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就地监督。要开展抽查巡查工作,适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并按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出现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乡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要实行报账制管理。实行乡报账的,财政所要建立完整的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账簿,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账程序办理项目资金拨款。工程付款必须按工程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支付,必要时可预付不超过财政投入资金2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资金必须通过转账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商品、劳务供应商,严禁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个人,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款。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决算结果开具正式税务发表进行工程决算,工程决算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退还。
第十二条 乡财政项目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对已建成的项目,财政所要积极参与项目验收,并提出针对性意见或建议。凡验收合格的,乡财政所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对验收不合格,由乡政府下达项目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乡验收小组在参与项目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检查项目投资规模是否完成,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等现象。
第十四条 乡竣工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办理竣工决算。对财政性投资数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应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县级审计部门进行投资决算审议。乡财政所应依据县级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以及项目建设资金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项目工程款结算。
第十五条 乡财政所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要认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经验,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县财政局。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