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发〔2020〕45号
关于印发《黄马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按照南政办发[2020]51号“关于印发《南昌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黄马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经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黄马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马乡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黄马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洪农局字〔2019〕31号)及南昌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南政办发〔2020〕51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村级“三资”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组)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它货币资金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组)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及农田水利、道路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地”等自然资源。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无偿占用和没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乡域内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财务审批权、监督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础上,由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与乡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组织实施。
第二章:“三资”经营
第四条:为了壮大发展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促进集体“三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利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涉及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的,必须严格按照“五议两公开一审核一监督”工作方法实施:
(一)五议。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的实施,经村民建议、村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决议。
(二)两公开。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的决议及实施结果,都应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一审核。村集体重大“三资”事项实施前,必须报乡“三资”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四)一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集体重大“三资”事项实施过程中进行全程检查监督。
第六条:村集体“三资”经营业务,单项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不需要通过“五议两公开一审核一监督”程序,直接由村“两委” 组织实施;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参与组织实施;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组织实施。超过限额的经营业务按重大事项组织实施。
第七条:涉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购置、发包、租赁、出售和小型公益事业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一)规模在5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的,可采取直接组织实施的方式,要通过“五议两公开一审核一监督”程序,由村集体研究,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三资”办备案同意方可实施。
(二)规模在15万元及以上的,均参照《南昌县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操作规定(试行)》文件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村委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三资”方面经济业务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招标、出租、发包。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内容必须齐全、格式规范,明确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并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重大“三资”事项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乡“三资”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出售、转让和提前收回投资时,须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三资”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捐赠集体资金的,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三资”管理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管理,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因业务需要,开设一个与基本存款账户对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用于发放征地款、劳务费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增设一般账户的,报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只能增设一个。
第十三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在提取现金或银行转账前,必须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注明资金数额及用途,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的,需由乡分管农经工作的领导签署审核意见。上级下拨的各类款项必须进入村级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核算。
第十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制度。报账员负责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按照“三签二审一公开”程序操作,即经办人、证明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财务收支定期公开。除报账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两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5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业务活动频繁的村、经乡“三资”办批准,库存现金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公借款必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在业务结束十天内及时结清。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审核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实行分档逐级审核,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正式票据),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由证明人签字后,单笔业务1万元以上需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专用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保管),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核算会计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报账员不得付款,核算会计不得入账。
第十九条:凡一次性支出金额3000元以内,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3000—10000元以内,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严禁将大额开支分化成小额报销,逃避审核审批监督。除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外,单笔业务在1000元以上原则上采取转账支付,同时杜绝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要严把审批关: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的不批;没有经办人、证明人的不批;所购物品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开支票据未按程序审核的不批。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收入款项需附带合同等相关依据。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名盖章,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村财务收支实行定期结报制度。各村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每月7-12日之前上报上月的村级收支财务账。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村干部年报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具体标准由乡确定。实行“村账乡代理”后,村会计(报账员)报酬享受村书记、主任同等待遇。村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相关文件执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行文发放村干部项目工程任务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等.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须经乡批准。对不按规定执行标准年报酬,乱开口子、滥发乱补的、一经发现立即追缴。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债权债务。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各类债务要逐步化解。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收款统一使用《南昌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验旧换新,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不得遗失。收款收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采购资产500元以上的记录固定资产科目。
第二十六条: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的购置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更新、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对集体资源名称、类型、数量,要做到账物相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确保合同完整兑现。乡“三资”办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详细记录:(1)征用土地的单位、时间、用途,被征土地面积、四至等;(2)各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应收和已收情况;(3)土地补偿款、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农民社保等支出明细及征地补偿款余额等。
第三十条:征地补偿款应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三资”办备案。土地征用款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分配办法、到户的明细情况等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村集体机动地、园地、林地等征用补偿款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严禁平分到户。对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属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日常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一条: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帮助村建立健全“三资”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1月应对上一年度“三资”实行定期清查核实,登记造册,编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上报乡“三资”办,并将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章:机构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三资”管理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三)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四)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五)加强与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六)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七)及时落实整改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指出的问题;
(八)定期向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报告本村“三资”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九)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列席涉及“三资”经营、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四)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督促村(组)及时公开“三资”经营、使用、管理及变动情况;
(七)定期向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情况;
(八)对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九)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三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使用、管理情况应按时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使用、管理,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负责人和上级“三资”办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五条: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乡“三资”办报告。乡“三资”办要加强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十六条:乡审计部门应将各村“三资”的经营、使用、管理作为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三资”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对“三资”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监督不到位,造成“三资”较大损失的,乡蹲点领导、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三资”办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导致“三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分管领导和“三资”办主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原有关规定以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南昌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51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居民委员会参照执行。
黄马乡人民政府 2020年 11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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