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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502352--2024-003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4-0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南昌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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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

根据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24〕17号)文件要求,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研究制定了《南昌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南昌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更好的规范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2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经营准备

运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企业应依法设立线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60日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步抄送县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在本县具有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文件及人员配备名单。

3.运营模式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数据接入本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6.电子围栏技术文档与实施方案。

7.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对用户收取的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监管情况说明。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本县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车辆要求

企业拟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租赁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通过国家CCC认证,符合我县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要求。共享电动自行车限载1人,鞍座后面提手架的设计不得变相为违法载人提供方便。

2.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定位功能应保证在米级范围),加装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3.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4.车辆运营期间,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经营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1.有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实行配额管理。综合我县实际需求和各企业运营情况,确定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配额。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核定配额投放车辆,其中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应到县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登记安装号牌,并进行编码或号牌管理,企业置换车辆应提前向县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步抄送县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先收后投”“号牌置换”“先上牌后投放”的方式进行。

2.实名注册。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3.购买保险。企业应当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 意外伤害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4.公示计费标准。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建立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投诉。不得有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5.确保用户资金安全。由县政府金融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19〕5号)要求,切实保障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的押金安全。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6.配备运维人员。企业应当按照车辆投放量千分之五以上的比例合理配备线下服务人员,并实施网格化管理。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调度城市主次干道、政府驻地、商圈、景区、地铁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 要区域租赁自行车的停放,防止区域自行车大面积堆压。运营企业必须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投放500辆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应为蓝牌车辆且至少应满足装载10辆租赁自行车的运力)。

7.确保信息安全。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8.引导用户规范用车。企业应当利用电子围栏(实现车辆只可在电子围栏区域内落锁还车)、电子地图、蓝牙道钉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在手机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9.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企业应当做好车辆维修维护管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10.落实清理责任。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区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11.建立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订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12.加强数据共享。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编码数据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包括车辆投放、使用频次、编码信息、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

13.建立诚信机制。企业应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经通知拒不接受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驾驶人,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接到执法部门转来的违法用户信息抄告后,应当按照执法部门的管理要求,将用户信息纳入“黑名单”。

14.建立投诉机制。运营企业必须公开本县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设置专人接待,并保持24小时畅通。

1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驾驶人身份、车辆行驶轨迹等相关信息及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16.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成立行业协会,严格自律管理,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四、限制和退出

1.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对全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车辆要求、经营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情况实施评估,科学评判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对企业不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车辆不符合要求、不按照经营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通报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依法查处,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2.运营企业自主退出经营,应制定退出方案,提前30日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县城市管理部门抄送至县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及时退还押金、预付金等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五、附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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