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精神,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决定在我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对参加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以选择承诺制的方式代替资格材料。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参加江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供应商作出的信用承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供应商作出承诺的同时,还应知悉违反承诺事项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醒目标识。
三、信用承诺的形式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的应用
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信用承诺制的具体内容。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阶段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可不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应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采购人可以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作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五、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如供应商所做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按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计算),请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遵照落实。
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