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XZH-2022013-CS(ZX)第二次
二、项目名称: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采购人)
地址: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403号
当事人2:江西中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前湖大道慧谷产业园二期4栋402室
当事人3:成都众智合能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12层1216号
四、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启动了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举报事项为:
成都众智合能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XZH-2022013-CS(ZX)第二次)的投标过程中,其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数量有误,实际上其总公司加上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不属于中小微企业,该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声明,按法律规定应给予其行政处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举报中所反映的成都众智合能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成都众智合能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该项行为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但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关于“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意见,综合考虑暂未发现该公司在本项目中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形,从其自述材料中发现亦可能不是主观故意,同时该项目及时改变了成交结果,另行确定了中标供应商,未造成项目采购失败的严重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成都众智合能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对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该公司加强政策学习,强化法制审核,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南昌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