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南昌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扩大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昌南大道以南(与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接壤地界);赣江以东;昌东大道、银三角大道以西;南外环高速路、铁路西环线、双龙大道以北合围区域。
(二)蒋巷镇、南新乡靠近南昌市城区部分区域(以南昌绕城高速为界限)。
(三)南昌县殡仪馆区域。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南昌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企业被处罚的,处罚记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南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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