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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694898--2022-008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南昌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1-09-01
文件编号: 南政发[2021]8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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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指在南昌县行政区域内,2018年1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确权证、且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居民。

2018年1月1日前经依法征地,已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经审核符合参保资格条件,因政策调整未办理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完全被征的农户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的,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可以全部参加养老保险。

部分被征的农户(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高于0.3亩),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的比例确定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含)以上。部分被征的农户参保人数计算公式:被征耕地面积÷征地前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征地时家庭成员数=参保人数(大于0.45(含)向前进1)。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1、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

2、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

3、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

4、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5、参与非法征地及私自买卖土地的;虽无土地但未被征地的;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身份资格认定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审核确认。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必须以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耕地调查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确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小组领取并填写《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耕地调查表》,经村小组初审后交村委会审核。

2.村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审核。

3.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上报的《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和《被征地农民耕地调查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对身份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村小组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县人社部门依据核定的名单,组织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暂时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全日制在校学生保留其参保资格,待其毕业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以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参保办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变更。其中,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征地时间确定在册人员年龄。其中,201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缴费补贴时间和年龄的确定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被征地后一年内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201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日期间征地的,应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须在身份认定当年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政府配套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完成身份认定开始计算,参保人员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年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政府缴费补贴年限

1、应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每推迟缴费一年减少一年政府补贴资金,直至减完15年为止。

2、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不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年限相应扣减。

3、参保人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按其参加的险种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年缴费基数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20%执行。

第二十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个人承担40%,政府配套60%。

政府缴费补贴=每年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和补贴方式:

政府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个人到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完成后本人向村委会提供社保完税证明,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汇总本乡镇参保人员缴费材料后报县人社部门核定,人社部门核定后,统一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给各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逐年参保缴费,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领取了养老金待遇,政府缴费补贴即终止。

2、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时间不满享受正常养老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年限再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延长缴费又不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未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须按城乡居保政策参保缴费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 政府缴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被征地农民 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和补贴方式:

1.本方案实施时,年满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政府按年提供缴费补贴,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缴费补贴累计满15年后本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资金由个人承担。

2.本方案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 逐年缴费至60岁政府缴费补贴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剩余部分可以在办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也不另行给予缴费补贴。

3.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保并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其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可以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在政府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生活补助。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生活补助,从本方案实施的次月起开始发放。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城乡居保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也不另行给予缴费补贴。

4、本方案实施时,未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需按城乡居保政策规定办理新增参保登记,完成个人正常缴费后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 政府缴费补贴。

5.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政府缴费补贴采取政府直补方式,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将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生活补助组成。即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生活补助。政府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实施时,已按南政发[2014]8号文件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和生活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1.本方案实施时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和生活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方案第二十四条第3小点人员核算的增发个人养老金待遇标准享受同等待遇,待遇差额部分以提高生活补助形式发放,由县财政负担。新待遇标准从本方案实施的次月开始执行。

2.本方案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从本方案实施起按本方案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已按南政发[2014]8文件享受被征农民 政府缴费补贴的年限,按本方案实施当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与南政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资金差额,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待遇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缴费补贴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城乡居保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来源为:

1.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8%计提的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用地单位出资部分;

4.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5.其他资金。

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缴费部分资金来源为:

1.被征地农民所得征地补偿费;

2.个人自筹资金。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所需政府配套资金经县人社部门核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按年据实拨付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社保所需政府配套资金经人社部门核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按年度拨付到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成立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纪委监委、发改、财政、人社、审计、自然资源、文广、住建、农业农村、信访、法制、公安、税务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承担资金、补助基金的筹集、调配和支付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核定,基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生活补助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的预算和拨付;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核定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工作;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负责指导做好宣传工作;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参保登记、养老金待遇、丧葬费、抚恤金的申报,以及政府补贴资金发放;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2014年8月1日印发的《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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