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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751425--2023-014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10-30
文件编号: 南政办规【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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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9日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市“两整治一提升”专项行动战略部署,立足我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定位,围绕粮食、果蔬、生猪、家禽、水产等主导产业,针对数字农业、高效设施农业、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及现代种业等重点领域,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县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推进乡村振兴“作示范、勇争先”,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23〕1号)、《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发〔2023〕1号)及《中共南昌县委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规模和扶持方式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对在我县注册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业主体等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扶持。

第三条  扶持方式分三种,即:奖励、补贴和奖补。

(一)奖励:对经营主体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品种、品牌、专利、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等,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补贴:对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农产品展销展示、广告宣传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三)奖补:对经营主体投资新建温室大棚、高效节水灌溉、分拣车间等生产设施,自用冷库等建设项目及部分农业设施设备采购等,经验收或审核合格后,按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奖补。

第三章 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种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对新品种的培育和挖掘,不断增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种业发展水平。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审定或认定的水稻、蔬果、生猪、家禽、水产品等品种的,分别对每个品种奖励10万元、5万元,有多个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按申请单位数量平均享受奖励资金;首次获得新品种权保护的,对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有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享有品种权的,按申请单位数量平均享受奖励资金;已取得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家禽养殖主体引进原种场祖代种禽1000羽及以上的,按实际购买种禽发票总金额40%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从省级认定的一级种禽场引进父母代种禽1000羽及以上的,按实际购买种禽发票总金额40%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自主研发。鼓励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自主研发,首次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每个专利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示范创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各类示范创建: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分别对领办主体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第七条  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鼓励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首次认定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对每个产品(食品)奖励3万元;续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分别对每个产品(食品)奖励2万元、1万元;首次认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对每个产品奖励30万元;首次创建省级、市级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农业品牌创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休闲农业品牌创建:首次获得“赣鄱正品”品牌认证、首次列入市级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分别对每个品牌奖励5万元、3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田园综合体、休闲农业精品园区等品牌的,分别对每个品牌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休闲农庄(园区)、休闲农业示范点等品牌的,分别对每个品牌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休闲农业星级创建的,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次分别对每个品牌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休闲农业星级创建的,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次分别对每个品牌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市级休闲农业星级创建的,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次分别对每个品牌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第四章 补贴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支持土地规模化经营。鼓励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规模化土地流转,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农民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对开展规模化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按分段累计法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扶持对象: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可享受补贴。

1、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列入县级及以上重大重点项目的实施主体;

3、经县“产业发展小组”研究确定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的投资主体;

4、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二)扶持标准

土地流转年限5年(含)以上的:流转土地200(含)-500(含)亩的部分,每亩补贴200元;流转土地500-1000(含)亩的部分,每亩补贴300元;流转土地1000-2000(含)亩的部分,每亩补贴400元;流转土地2000亩以上的部分,每亩补贴500元。

第十条  支持展销展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参加由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经营主体,活动地点在南昌市内的,每个主体每次补贴0.5万元;活动地点在江西省内(南昌市外)的,每个主体每次补贴1万元;活动地点在江西省外的,每个主体每次补贴2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广告宣传。参加由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媒体广告宣传等活动的经营主体,配套资金比例或金额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未参加以上媒体广告宣传等活动的经营主体,鼓励自主通过中央、省、市电视台及主流媒体(包括新华社、中国新闻社、CCTV、中国日报、人民日报、环球时报、CRI国际在线以及新浪网、搜狐网)进行农业品牌及农产品广告宣传,按实际宣传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按中央(及主流媒体)、省级、市级媒体级别,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奖补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农业产业项目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需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用于水稻种植的农田,支持其优先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生产设施完善支持经营主体设施化、规模化生产,对生产设施大棚达到50亩及以上规模的经营主体,对其新建的设施按实际建成面积给予奖补,具体标准为:

(一)温室大棚设施:单个经营主体新建温室大棚年度奖补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1、玻璃温室大棚: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500元/㎡的奖补;

2、日光温室大棚: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200元/㎡的奖补;

3、薄膜连栋温室大棚: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40元/㎡的奖补;

4、单体温室大棚: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20元/㎡的奖补。

(二)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喷灌、滴灌设施分别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400元/亩、50元/亩的奖补。

(三)农产品分拣车间: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给予200元/㎡的奖补,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补不超过4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生产设备采购。支持经营主体建设自用冷库、设备采购等项目,具体奖补标准为:自用农产品冷库:按建成后的实际库容给予200元/m³的奖补,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补不超过20万元;农产品冷藏运输车辆:按实际购买发票金额的20%予以奖补,每台车辆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补不超过50万元;农业精准控制设备:按实际购买设备发票金额的20%予以奖补,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水产业发展。对水产品养殖主体年度内采购水产品养殖设备及水产品运输车辆5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购买发票金额的20%予以奖补,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其它重点产业发展。对水稻、果蔬、生猪、数字农业、农产品加工业、预制菜等产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另行安排、整合资金,制定专项产业扶持办法施行。

第六章 扶持程序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扶持的项目,每年度分四批次办理,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为集中申办期。申报程序如下:

(一)经营主体申报。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填写《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所需审核材料一并提交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审核。

(二)乡镇审核。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对经营主体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县级复核。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扶持的项目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四)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3),县财政局按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农业农村局,再由农业农村局拨付至经营主体。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报项目骗取、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对申报项目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对不认真履职、把关不严、导致财政资金受损的行为和个人,依纪从严处理。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补贴、奖补的乡村产业项目,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但扶持标准低于本办法的,可按本办法扶持标准申请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审核材料

2.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3.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支付审批表


附件1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资金申请审核材料

一、所有项目均需提供的材料

1.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县级复核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奖励内容须提供的材料

1.荣誉、称号、品种、品牌、专利、农产品质量等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原种场(种禽场)资质佐证、种禽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票证等。

三、补贴内容须提供的材料

1.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2.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展销展示活动文件、获奖证书等;

3.自主参加媒体广告宣传费用发票和转账单、市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媒体广告宣传等活动文件的复印件;

4.所有材料须加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公章。

四、奖补内容须提供的材料

1.温室大棚、高效节水灌溉等设施项目布置图;

2.购买车辆合同、行驶证及发票复印件、带有牌照车辆图片;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设备安装好的照片;

3.未获上级财政扶持的项目,提供项目设施图片;

4.已获得上级财政扶持的农业项目,须提供项目批复、竣工结算、验收表或验收报告等资料。

附件2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资金申请表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公司

申请扶持项目内容及资金

申请单位承诺

1.本项目未涉及重复申报其他财政扶持;

2.本项目所提交的审核材料真实、准确、有效,无隐瞒和虚假行为,否则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3.保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续资金监管工作。

盖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管理处

(管委会)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农业农村局

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资金支付审批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扶持内容

扶持金额(元)

金额合计(大写):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盖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分管业务

领导意见

县分管财政

领导意见

县长审批

意见

资金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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