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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v975066-0202-2024-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发改委 生成日期: 2024-06-0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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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南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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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县本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工程预算、决(结)算的审核和监督。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科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评估论证,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储备清单,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纳入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国家、省、市安排部署或者县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对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按需开展前期工作,县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决策。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由审批部门报请县政府研究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并明确资金来源,未通过评估论证的,一律不得申报。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由县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通过评估论证的出具资金筹措意见。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九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审批制,组织实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三)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

(一)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投资概算;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三)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建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四)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总投资10%以上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后,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共利益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实行风险评估制度或实行专家评议、公众听证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与预算(招标价)控制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在推行限额设计的前提下,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特点提出更加细化的标准和档次设计指标,作为设计单位的设计依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

(二)项目单位对专业机构编制的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进行初审后报县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县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出具招标控制价函复,作为工程招标的依据。

(三)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如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概算的,先由项目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调整,控制总投资。如进行调整设计后仍不能控制造价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当重新报原概算审批部门组织审查批准。

第十七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依规实施。

第十八  已经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的项目,以上级批准的文件为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每年第三季度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发展改革部门依程序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县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已通过;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书面向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调整审批,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  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应对情况签署意见。工程设计变更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再实施”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项目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其违约责任。

(二)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费用在5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论证后实施,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完善变更签证手续,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单项设计变更或签证增加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或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报县政府研究后实施,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完善变更签证手续,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因质量或安全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未履行程序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其所增资金县财政不予承担。

第二十九 概算调整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批准的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待工程竣工后统一进行调整,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概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1.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

2.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由于地质、水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增加投资;

3.因市场变化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4.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

5.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三)调增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能力的其他单位编制项目概算调整书,经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查后提请县政府批准。

(四)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五)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工程费用20%以内部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三十 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应自受理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项目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单位应形成完整的项目档案,存档资料至少应在项目单位、归档单位、接管单位均有保存。

第三十一  建立健全项目公示制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其他认为有必要公示的项目,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  使用上级投资补助的政府投资项目,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结(决)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本级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结算报相关部门评审,并出具竣工结算评审报告。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经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后,项目单位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的工程费用)与概算预备费之和。

县本级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建安工程费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联合监理单位初审确认结算金额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建安工程费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联合监理单位初审确认结算金额后报县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县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出具函复。

审减金额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本级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县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程序合法合规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不断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县政府安排对重点项目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三十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的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信用南昌”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具体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9日起施行。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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