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某辉,男,南昌县冈上镇晋安村村民。
处罚决定书文号: 冈罚决〔2024〕1号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2日23点18分,黄某辉在南昌县冈上镇晋安村渐头组的小水沟和稻田电鱼,被执法人员巡逻时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渔获物1公斤(有黄鳝、小龙虾、鲫鱼等)、电鱼工具1套[包括逆变器(外观蓝色、正面标有“天能电池”、A6、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远离火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研制等字样)、电池、伸缩杆]。黄某辉捕捞行为违反了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1、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整;2、没收电鱼工具(包括逆变器1只、电池1只、伸缩杆2根);3、没收渔获物1公斤(已现场放生)。
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 5 月 23 日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南昌县冈上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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