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现将申请提交部门公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小蓝经开区外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变更、延续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请选择提交至市级。
二、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小蓝经开区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变更、延续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请选择提交至区和县级。
特此公告。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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