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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482946--2023-038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教体局 生成日期: 2023-11-1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教体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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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2023年行动方案》(洪办发【2023】8号)何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关于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2023年行动方案》精神,全面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南昌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

不予处罚(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1.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2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1.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4

对擅自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1.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5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1.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擅自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 罚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擅自举办学校或其它教 育机构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招生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的.

少用慎用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强制措施事项

少用慎用行强制措施的情形

少用慎用行强制措施的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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