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4〕23号)要求,为做好我县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打造一支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发展高素质生产经营队伍。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从规范管理水平、培育经营能手、构建服务体系和建立利益联结等方面入手,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规模逐步扩大、经营水平大幅提升、联合与合作不断深化、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供基础支撑。
二、支持原则
(一)聚焦稳粮保供。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功夫,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集成配套推广现有良种、良法、良机、良制提升单产水平,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点支持粮油作物等重要农产品生产。
(二)聚焦优势特色产业。聚焦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连续几年集中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
(三)聚焦规模适度。注重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定位,发挥标准化生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推广等示范作用,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要素过度集中,既要防止“垒大户”,又要防止“撒胡椒面”。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粮食单产提升任务项目
1.支持对象。支持从事水稻种植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兼顾水稻种植的大户和农业企业。
2.实施内容。推广机插秧技术,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提升粮食单产能力。
3.补助标准。按照采取水稻关键单产提升技术的实际投入测算,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水稻机插秧技术补助金额不超过15元/亩。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含)的,要提前报省厅审核备案。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水稻测产工作,测产主体数量不低于实施主体总数的20%,实施区域水稻单产量比上一年度县域水稻单产平均水平提升1%以上。
(二)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
1.支持对象。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聚焦地方优势特色产业,重点集中支持该产业的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省级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等,提升规范运营水平和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2.实施内容。一是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良种良法,购买农产品加工、分拣包装、检疫检测等设施设备;二是改善基础条件,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标准化生产基地;三是做好农产品质量标准提升与认证,创建农产品绿色品牌;四是开展合作社成员培训,改善培训基础条件等。
3.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项目资金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修建道路、围墙、办公楼等与农业生产无关的设施,不得支付日常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土地流转费等。
四、项目推进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乡镇要积极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水稻种植大户、农业企业自愿进行申报,10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择优推荐。各乡镇对主体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择优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相关主体制作《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主体申报的项目结合主体运行状态、主体内部管理状况、产业(收入)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报局党组会审定推荐支持名单后,县农业农村局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三)项目实施。市级复审通过报省级备案后,县农业农村局及时通知实施主体开始实施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股、各乡镇管理部门督促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申报书按期完成项目实施,并确保项目质量,原则上当年申报、当年完工。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施主体的验收申请,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建设预决算、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出具验收意见。
(五)资金拨付。项目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验收情况,测算各项目主体补助资金后拨付至相关乡镇,由乡镇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依法依规通过对公账户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严禁套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五、项目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各项要求和措施,确保依法依规选择扶持对象、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安全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二)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平时检查督导,定期进行调度,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其他不规范行为,积极引导实施主体加以改进。要加强材料收集,做好工作记录、保存对比照片,形成真实完整、反应项目实施过程的项目档案。严禁套取项目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严禁项目申报之前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工程、设备等计入当期项目建设完成内容。
(三)其他相关要求。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申报材料一式4份,申报单位自留1份,省、市、县主管部门各1份。
联系人:胡明明,85998269,邮箱:63132053@qq.com
附件:
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粮食单产提升任务)项目申报书
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