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两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3〕14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原则
(一)突出稳粮保供。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功夫,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点支持粮油作物等重要农产品生产。
(二)突出工作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优先扶持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
(三)突出规模适度。注重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定位,发挥标准化生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推广等示范作用,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要素过度集中,既要防止“垒大户”,又要防止“撒胡椒面”。
二、统筹安排资金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到我县中央财政支持粮食单产提升任务项目,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不少于13个,项目支持资金共计428万元。在前期摸底和项目备案基础上,粮食单产提升任务项目拟支持资金218万元;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拟支持资金21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进行统筹安排,调剂使用,确保资金用出实效。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粮食单产提升任务项目
1.支持对象。以水稻种植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主,兼顾水稻种植的大户和龙头企业(含种业企业)。
2.实施内容。推广机插秧技术,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提升粮食单产能力。
3.补助标准。经县农业农村部门测产后,区域水稻单产量比上一年度区域水稻单产平均水平提升1%以上,水稻机插秧技术补助金额不超过50元/亩。
(二)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
1.支持对象。以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为主,兼顾部分优秀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支持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奶农类经营主体等。
2.实施内容。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机具新装备(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附属设施,以及开展农产品标准提升认证、创建品牌等。
3.补助标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5万元,按新增项目投入实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
四、项目推进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乡镇要积极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水稻种植大户自愿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择优推荐。各乡镇对主体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择优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相关主体制作《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择优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组织相关专家对主体申报的项目结合主体运行状态、主体内部管理状况、产业(收入)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报局党组会审定推荐支持名单后,县农业农村局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三)项目实施。市级复审通过报省级备案后,县农业农村局及时通知实施主体开始实施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股、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督促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申报书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并确保项目质量,原则上当年申报、当年完工。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施主体申请,对照项目申报书,组织专家验收,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项目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情况,形成验收报告,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在组织验收前要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等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工程结算报告和现场结算的照片等相关资料。粮食单产提升任务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对应的土地流转合同、乡镇盖章核验机插秧表。
(五)资金拨付。项目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乡镇,由乡镇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依法依规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
五、项目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各项要求和措施,确保依法依规选择扶持对象、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安全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二)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平时检查督导,定期进行调度,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其他不规范行为,积极引导实施主体加以改进。要加强材料收集,做好工作记录、保存对比照片,形成真实完整、反应项目实施过程的项目档案。严禁套取项目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严禁项目申报之前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工程、设备等计入当期项目建设完成内容。
(三)其他相关要求。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申报材料一式4份,申报单位自留1份,省、市、县主管部门各存1份。
联系人:胡明明85998269,邮箱:63132053@qq.com
附件:
1.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粮食单产提升任务)项目申报书
2.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