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索引号: i155689--2023-00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市监局 生成日期: 2023-11-2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知识
  • 浏览量:
  • 字体【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管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和普遍方式,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监管效能,适应改革新形势。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推动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将双随机抽查作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的“紧箍咒”,增强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实现由经营主体对政府负责向对社会负责、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没有纳入随机抽查范围或发生异常情况,不得随意检查经营主体,有利于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多干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现了监管方式的整体创新。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有助于避免部门之间的多头执法、标准冲突、责任扯皮,有助于发挥地方政府在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整体推进。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渊源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做出了部署,要求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制,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经营主体监管。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拉开了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序幕,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依据

2014年10月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成为第一个明确随机抽查要求的行政法规。其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01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并要求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各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在本部门、本领域推广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

2016年5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提出: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抓紧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2017年4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中明确,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商总局牵头,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9年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中提出,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增强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切实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设计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本工作流程。

(1)制定一单两库一细则;

(2)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3)抽取检查对象;

(4)匹配检查人员;

(5)发布抽查公告;

(6)组织开展抽查检查;

(7)公示检查结果;

(8)后续处理。

“一单两库一细则”:

“一单”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是指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一细则”是指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种类: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结果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后续监管: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4.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形。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扫码浏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