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及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通过依法审查,并经县政府同意,确认以下1个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公告如下:
1.南昌县档案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导致执法主体资格变动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南昌县司法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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