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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24-06-0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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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化解用工风险,提高保障待遇,更好地维护职业伤害保障权益,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了《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洪府发〔2023〕3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试点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化解用工风险、提高保障待遇,破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具有十分现实而又长远的意义。

一是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省委省政府已将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列入省委重点改革事项和省政府稳就业重要民生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已将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年度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民生工作要点。2023年8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批复同意我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二是顺应企业群众减负增待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企业期盼减负纾困,群众期待更高水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可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化解用工风险;群众能够享受更高程度的待遇保障,尤其是能够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促进就业更加充分。

三是维护职业伤害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都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因此许多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超龄从业人员、大学见(实)习生、村居“两委”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特定人员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通过补充工伤保险,将这些从业人群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围,就是为了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打破劳动关系束缚,实现工伤保险由“身份险”向“行为险”的转变,实现“劳动权”与“保障权”的更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分为总则、参保范围、参保缴费、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及鉴定标准和程序、待遇给付与核定、工伤预防和附则七个部分,共35条。

第一部分   总则。补充工伤保险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公开遴选择优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与工伤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经办,对接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系统。

第二部分   参保范围。共分2类人员,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含大学生基层专干),依法组建的志愿组织的志愿者,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部分   参保缴费。补充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行缴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第四部分   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鉴定标准和程序。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认定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标准和程序执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的认定鉴定参照执行。

第五部分   待遇给付与核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代偿型待遇就是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负担;提高型待遇就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满足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后医疗自费部分的需求。特定人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部分   工伤预防。承办商保公司提取不超过3%的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收入作为补充工伤保险预防费,参照《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第七部分   附则。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明确了参保单位、参保人与承办机构发生争议时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方式处理;明确了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期2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特点

一是率先补齐短板,保障人群显著扩大。在全国率先突破性的将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清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畴,保障人群显著扩大。

二是切实助企纾困,减负力度显著增强。按规定,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后,企业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如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可替代企业支出费用,企业经济负担大为减轻,也有利于节省企业商业保险成本。 

三是有效补充支付,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待遇保障替代率将大为提高。对工伤职工发生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由承办机构给付,更好地满足了工伤职工医疗自费部分的需求。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还将有效缓解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有利于工伤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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