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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21-09-0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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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指导思想?

个人出小头,政府出大头,让被征地农民年老后有保障。

2、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原则?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1、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在南昌县行政区域内,2018年1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确权证、且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居民。

2018年1月1日前经依法征地,已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经审核符合参保资格条件,因政策调整未办理缴费的被征地农民。

2、部分被征地的农户可否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完全被征的农户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的,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可以全部参加养老保险。

部分被征的农户(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高于0.3亩),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的比例确定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含)以上。部分被征的农户参保人数计算公式:被征耕地面积÷征地前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征地时家庭成员数=参保人数(大于0.45(含)向前进1)。

3、哪些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1)、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

(2)、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

(3)、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

(4)、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5)、参与非法征地及私自买卖土地的;虽无土地但未被征地的;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4、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有何规定?

被征地农民按征地时间确定在册人员年龄。其中,2018年1月1日至南政发【2021】8号文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缴费补贴时间和年龄的确定从南政发【2021】8号文实施之月(2021年8月)起开始计算。

5、被征地农民资格认证是否按属地划分?

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向所在乡镇政府,开发区(新区)、银三角管委会提交资格认定表。

6、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由哪些部门参与认定?

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农业、城建、公安等部门及被征耕地的所在乡镇政府,开发区(新区)、银三角管委会开展认定工作。

7、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资格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被征地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必须以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1)、《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耕地调查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确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资料。

8、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认定有哪些程序?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小组领取并填写《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耕地调查表》,经村小组初审后交村委会审核。

(2)、村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审核。

(3)、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上报的《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和《被征地农民耕地调查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对身份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村小组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县人社部门依据核定的名单,组织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办法和标准

1、参保险种怎样选择?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变更。其中,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

3、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和政府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时间规定么?

符合实施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被征地后一年内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2018年1月1日至南政发【2021】8号文实施日期间征地的,应在南政发【2021】8号文实施一年内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被征地农民,须在身份认定当年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政府配套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完成身份认定开始计算,参保人员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年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有什么规定?

(1)、应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每推迟缴费一年减少一年政府补贴资金,直至减完15年为止。

(2)、被征地农民按南政发【2021】8号文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不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年限相应扣减。

(3)、参保人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按其参加的险种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1、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年缴费基数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20%执行。

2、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哪两部分组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个人承担40%,政府配套60%。

政府缴费补贴=每年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3、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方式?

政府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个人完成参保登记后,到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完成后政府再发放缴费补贴。

4、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逐年参保缴费,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领取了养老金待遇,政府缴费补贴即终止。

(2)、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时间不满享受正常养老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年限再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延长缴费又不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未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5、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什么比例建立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参保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有什么规定?

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7、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未领完的如何处理?

已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如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未领完,可将个人账户余额部分退回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8、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死亡的,其亲属应如何办理丧葬抚恤费待遇领取手续?

其亲属应在死亡当月携带殡葬火化证、火化发票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县社保中心办理领取丧葬抚恤费手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9、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断有什么规定?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因故迁移,可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办理;如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按规定计息,重新缴费时,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计计算。

10、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后每年是否要办理生存资格认证?

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后,每年需按时办理生存资格认证(可通过支付宝或江西人社APP等平台进行电子认证),逾期未办理生存资格认证的,逾期期间,暂停发放养老金。

11、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家属逾期不报的,有什么处罚措施?

对于死亡逾期隐瞒不报,违法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由人社部门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2、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可以参加,但必须先办理城乡居保停保,然后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1、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须按城乡居保政策参保缴费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方案实施时未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需按城乡居保政策规定办理新增参保登记,完成个人正常缴费后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政府缴费补贴采用哪种方式?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政府缴费补贴采用“政府直补”方式,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将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3、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能否充抵缴费年限?

政府缴费补贴不能充抵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须按规定完成个人缴费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及办理待遇核定手续。

4、参保时年龄已超过45岁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5年,是否能够享受15年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

年满45周岁以上,60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逐年缴费至60岁政府缴费补贴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剩余部分可以在办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城乡居保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也不另行给予缴费补贴。

5、参保时年龄已年满60岁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享受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

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保并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其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可以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在政府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生活补助。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生活补助,从本方案实施的次月起开始发放。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城乡居保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也不另行给予缴费补贴。

6、选择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是否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待遇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缴费补贴待遇。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城乡居保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7、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由哪些组成?

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生活补助组成。即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生活补助。政府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助标准。

案例:李某,男性,1961年5月出生,今年年满60岁,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乡居保。以2020年度职工社保政府缴费补贴标准(4356元/年)测算,其一次性缴满15年后养老金待遇标准为:

4356元(缴费补贴)×15年÷139+145(基础养老金)+300(生活补助)=915元/月

8、已按南政发[2014]8号文件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和生活补助标准如何调整?

(1)、南政发【2021】8号文实施时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和生活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照南政发【2021】8号文第二十四条第3小点人员核算的增发个人养老金待遇标准享受同等待遇,待遇差额部分以提高生活补助形式发放,由县财政负担。新待遇标准从南政发【2021】8号文实施的次月(2021年9月)开始执行。

案例:王某,今年65岁,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乡居保,并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目前月领取标准为510元/月,如2021年新方案实施时一次性缴费15年计算待遇为915元,则王某从2021年9月起按915元/月标准发放养老金待遇。

(2)、南政发【2021】8号文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从南政发【2021】8号文实施起,按南政发【2021】8号文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已按南政发[2014]8文件享受被征农民政府缴费补贴的年限,按南政发【2021】8号文件实施当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与南政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资金差额,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案例:张某,于2015年以被征地农民身份选择参加了城乡居保,按500元/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截至2020年已享受6年政府补贴。如2021年城镇职工政府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

政府补贴资金差额:(5000元-500元)×6年=27000元,此部分资金一次性转入本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从2021年开始按新方案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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