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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 发布时间: 2022-05-0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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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洪府发〔2017〕66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根据文件确定标题,主要说明政策内容)

(一)着力转变建造方式

1.提高标准化设计水平。

2.培育工厂化生产能力。

3.发展装配化施工技术。

4.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5.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

6.推广一体化装修模式。

(二)着力营造市场环境

1.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发展。

2.招大引强,推进合作。

3.突出创新,提高装配式技术运用范围。

(三)着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1.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支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业厂房项目装配式发展。

(四)着力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

1.加强技术创新。

2.完善技术规范体系。

3.发展绿色建材产业。

4.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

(五)着力打造全产业链

1.抢占设计制高点。

2.增强产业配套能力。

3.创新产业发展模式。

三、执行标准(执行保障等,可分多点阐述)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22-2025年,由县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南昌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兑现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二)落实资金补贴。在全县范围内,对采用装配式现代化施工,2022年-2023年新开工的装配率达到40%及以上(2022年以前已明确约定和已办理批准的项目,按已约定和己办理批准的装配率要求为准,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2024年-2025年新开工的装配率达到45%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采用本县装配式生产加工企业部品部件的,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生产加工企业1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鼓励使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新农村建设推荐的十大新户型,集中连片推进高质量新农村建设,对集中建造30-60栋的奖励60元/平方米,集中建造60-80栋的奖励80元/平方米,集中建造80栋以上的奖励100元/平方米,用于支持施工建造单位。县政府对我县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相关荣誉有贡献的个人或机构给予肯定,颁发荣誉证书,并可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三)加强用地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给予工业用地政策,纳入工业用地予以保障,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通过财政渠道按照等额于土地出让金20%的给予财政扶持。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拍卖时可设置使用装配式技术等相关条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有关内容

入土地出让合同。对已获得土地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县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鼓励企业使用装配式技术。

(四)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2022年-2023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40%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2022年以前已明确约定和已办理批准的项目,按已约定和已办理批准的装配率要求为准,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经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2024年-2025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45%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五)科技创新扶持。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根据行业需求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县打造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研究院并申报成功后,连续三年每年提供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含县政府、小蓝经开区各项科研奖励补助);对引进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研究院或在我县设立分院,连续三年每年提供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含县政府、小蓝经开区各项科奖励补助),无偿提供1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使用三年;落户我县的装配式建筑设计、监理、图审、检测、BIM技术开发等机构,按等额于其企业涉及我县装配式建筑业务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资金,三年内通过财政予以扶持企业,无偿提供3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使用三年。

(六)落实税费优惠。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在我县落户,按等额于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资金,在落户且竣工投产后前三年通过财政渠道给予企业扶持,第四年第五年按减半资金给予扶持。落户我县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在竣工投产后,其缴纳的建设规费经认定后给予县级财政向企业征收的建设规费等额的财政支持。(建设规费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单位排水管道涵接城市排水管网费等。今后建设规费收费项目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收费范围执行。)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精神,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6%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0%的增值税率。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七)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且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参照《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政府出资的相关产业基金向装配式建筑行业倾斜。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实现多渠道、多形式上市融资。

(八)加大行业扶持力度。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履约保证金予以减免。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杜鹃花奖且工程所在地为我县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县政府分别给予施工单位8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可同我县《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昌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企业获得鲁班奖和杜鹃花奖的有关规定进行累加奖励).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施工至正负零后,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鼓励房地产项目在我省、市、县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主动提高装配率,加快推进装配式技术的广泛运用,对于自主提高装配率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程序申请扶持。

(九)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间,便于装配式项目顺利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阶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分段验收。鼓励和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企业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保障运输通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四、后续工作考虑

(一)政策适用范围。注册在我县的装配式建筑设计企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购买我县装配式建筑企业生产的主要部品部件且用于我县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可适用于本政策(主要部品部件是指外墙板、内墙板、叠合楼板、梁柱、楼梯,钢结构主体构件、行架楼板,木结构主体构件、我县《市政基础设施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目录》中装配式技术运用内容等其他国家及省市认可的装配式预制构件)。

(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的装配式建筑的新政策优惠力度大于本优惠政策,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2年3月7日起施行。

(四)县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日发布的《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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