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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24-06-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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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6月8日印发,7月9日起施行。

一、文件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提供了政策依据,《南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出台,2020年修订已实施了7年,但部分条款存在与上级文件相矛盾、约束力不够、规范性不强等,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政府投资管理最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的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依据国家、省、市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结(决)算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大部分,共九章四十六条。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大方面。

一是阐述办法制定的依据、政府投资的定义、投资范围及方式,各部门管理的职责(第一章1-5条)。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是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见第二章6-8条)。建立了项目储备制度,提出行业部门依据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等,滚动编制项目储备清单。明确了纳入项目储备库决策机制,以及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和必要建设条件的核实。在项目审批前,根据投资规模的不同,提出了不同层级的决策要求,强调了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重要性,力求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合理设置项目审批程序(见第三章9-18条)。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的报批要求和投资控制原则,明确了在概算审批过程中超过可研情况的报批机制,规定了审批文件的合理有效期,为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审批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增强计划管理的约束性(见第四章19-23条)。明确了县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的职责,以及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所需满足的条件,要求前期工作应当达到一定深度并与本级预算紧密衔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要求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需经县政府批准,这提高了政府投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效促进了项目有序实施,确保了资金的高效利用。

全面加强项目管理(见第五章24-32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审批、投资概算调整、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和竣工验收、跟踪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严禁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非因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原因调整投资概算的,应当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为解决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难题提供了有力抓手。

优化项目结(决)算管理(第六章33-34条)。明确了由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进行管理,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同时对竣工结算的评审部门和评审权限做出了划分,对于在手续齐全前提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时限做出了规定,进一步提高结(决)算的管理效率。

(二)《办法》的细化措施

在遵照执行省、市级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多方面细化了具体举措,明确了政策标准。

一是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方向。一方面对政府投资定义、投向等进行界定,(见第3条,“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同时明确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是增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控环节。一方面按照“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思路,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了项目储备制度(见第6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评估论证,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储备清单,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纳入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另一方面按照“分层分级”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提出不同层级的决策要求(见第8条,“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决策。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由审批部门报请县政府研究决策。”)同时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并明确资金来源,避免产生隐性债务问题。三是规范项目审批手续,一方面规范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所含要件(见第10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等有关书面材料。”)另一方面强调了一码通行,全程监管(见第12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同时还规定了审批文件的合理有效期,为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审批提供有效制度保障。(见第15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四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一方面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建地点、建设规模等条件以及程序(见第26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调整审批,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另一方面明确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见第29条,“凡项目建设投资超过批复概算的,一律需由原审批部门开展调概审批工作,无正当理由超概的由有权部门进行问责。”)修改了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有关规定。(见第28条,“将原办法中“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费用在5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批准的概算建安费10%的。”变更为“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费用在5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五是增加竣工结(决)算管理。提出了关于县本级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了竣工结算评审的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强调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并规定了不同金额项目的评审方式和主管部门(见第33条,“县本级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建安工程费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联合监理单位初审确认结算金额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建安工程费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联合监理单位初审确认结算金额后报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县财政局依法依规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出具函复。”)。还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时限和财政资金结余的处理方式,确保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规范和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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