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统计局
关于共同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经普办字[2023]11号
各设区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编办、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民宗局、税务局、统计局,赣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22〕80号)要求,2023年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全力推进“六个江西”建设,奋力谱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江西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
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主要任务
(一)提供行政登记资料
机构编制、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民宗、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征求部门意见商定的《江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要求,及时向本级普查机构提供行政登记资料。
1.时间要求和名录范围
省委编办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登记及掌握的各类单位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登记及掌握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不掌握全市资料的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应组织本地区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省民政厅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登记或备案的全省各类单位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登记或备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各市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市单位名录资料。因机构改革导致行政管理权限变更的,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资料提供工作。
省司法厅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登记或备案的全省律师执业机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名录;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各市级司法部门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市单位名录资料。
省人社厅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参加保险的单位名录及相关社保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各市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市单位名录资料。
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市单位名录资料。
省金融监管局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监管的金融行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等单位名录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各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市单位名录资料。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向省统计局共享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录资料、年报资料。如有缺失,于2023年7月15日前、2024年1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按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补充提供单位名录资料。
省民宗局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名录;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各市级民宗部门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市单位名录资料。
省税务局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掌握的全省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和相关纳税信息;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登记的增减变动资料。各市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市单位名录资料和相关纳税信息。
2.主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成立日期、主要业务活动及行业代码等(附表1、附表2)。
各地在各部门提供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充所提供资料的内容、指标和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收集同级相关部门的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
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按相应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提供含有涉密信息的行政资料。
(二)共同组织清查
单位清查作为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及其报表填报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将以各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结合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会同各有关部门于2023年7月至11月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民宗、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组织本部门各级熟悉统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度参与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对各类单位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查疑补漏工作,协助做好清查宣传等工作;会同经济普查机构分析和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在单位清查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将与部门资料比对存在差异的清查单位名单提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核实确认,并在15日内向经济普查机构反馈核实结果。
(三)开展普查登记
2024年,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将以单位清查结果为依据,结合各部门提供的2023年7月至12月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民宗、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宣传、单位查找、入户登记、结果分析等工作。
普查数据公布前,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经济普查机构进行分析确认,对行政资料和普查结果的差异情况做好数据解读。
三、有关要求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机构编制、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农村、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民宗、税务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部门监管和服务平台,对普查工作进行宣传动员,让广大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普查工作,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参加普查,努力解决好“入户难”的问题,为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行政资料的提供,于7月15日前报送至少一名人员(附表3),按照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参与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分析应用等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的规定,严禁将普查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数据的行为。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江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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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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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