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使用电瓶设备非法电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15日昨上21时左右,南昌县南新乡中徐村村民徐国华在南昌县蒋巷镇河边桥4号公路旁使用电瓶设备非法电鱼,被蒋巷镇护渔队当场抓获后移交给南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勘察发现当事人电捕工具为电瓶组1套,电捕渔获物0.06公斤。我局于4月 17 日对徐国华因涉嫌使用电瓶设备非法电鱼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对徐国华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2、没收电捕工具电瓶1组;3、没收渔获物0.06公斤(在拍照取证后,由蒋巷护渔队当场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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