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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751425--2024-01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07-3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魏里浪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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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2月13日13时许,当事人魏里浪在南昌县南新乡赣江中支与鄱阳湖交汇处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锚钩锚鱼,被南昌县公安局水上分局现场查获,当时未锚到渔获物。现场检查发现魏里浪捕捞工具为锚钩一套(含三柄锚钩1个,锚杆1根)。12月13日移送南昌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后,再移交南昌县公安局侦办。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不被起诉人魏里浪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4年5月16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上诉处理,于 2024年6月4日移送南昌县农业农村局,建议进行行政处罚。我局于6月 17 日对魏里浪因涉嫌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及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初犯、自愿认罚等情节。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序号6“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没收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一般子一档,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不足1000元的,并处1万至2万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对魏里浪处以罚款人民币10500元;2、没收锚鱼工具一套(含三柄锚钩1个,锚杆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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