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现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控规区(莲塘镇、东新乡、银三角、小蓝经开区金湖和银湖管理处、八一乡、富山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租后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的政策制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及租后管理等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发改(价格)、财政、司法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和租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第五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县控规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区域内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六条 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控规区内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县控规区内城镇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控规区外的本县居民,应当持在控规区内工作已满3年的劳动合同、连续交纳养老保险满6个月;
申请人为非本县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连续交纳养老保险满6个月;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五)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七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自筹资金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其自行调配。
开发区、工业园区也可以根据本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将县级的公共租赁住房划拨一定数量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统筹考虑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规模、本县居民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后,可以划拨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 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二)本地无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九条 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十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开展分配的,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和委托县民政部门审核收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体审核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含申请、审核、分配内容的分配方案,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实施。分配结束后,应当将分配人员名单等分配情况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第十一条 本县租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适当时候可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 本县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县控规区内城镇居民户口;
(二)申请人连续享受本县低保6个月以上或者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的,应当提交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
(三)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烈属证、优抚证、劳模证或者复转军人立功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家庭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同意对其住房、收入和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应当提供未婚证明;
(七)《南昌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
申请前6个月收入情况表》;
(八)《南昌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车辆拥有情况申报表》;
(九)有车辆的提供车辆登记复印件,无车辆的无需提供;
(十)收入类材料。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人员收入证明》;2.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复印件(申请当日及前六个月明细)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条)复印件(申请当月及前六个月));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4.在外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可提供学生证明代替收入证明。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应当现场出示原件,供社区工作人员核查。
第十四条 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南昌县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六)项材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南昌县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十一)项材料。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审核、分配、监督等工作,应当逐步实现日常化、动态化。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受理申请。
1.受理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本县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
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受理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权,并加盖手印;受理工作人员见证后应当签字盖章并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各项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查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2.录入资料。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所有资料录入、扫描至南昌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确保所有录入、扫描信息准确无误。
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张榜公示3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有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公示。
4.提交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将受理意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提交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南昌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并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为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县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反馈的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委托书后,将委托书扫描至南昌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通过南昌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人所有信息及委托书导入南昌县居民家庭经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发起委托。同时将所有纸质材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要确保所有移交纸质、电子材料的一致有效完整。移交程序由住房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进行协商确定。
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县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查。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委托书后的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载明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车辆等核查信息。
县民政部门将核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协商程序返回县住房保障部门,并将核查报告涉及的信息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反馈给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四)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公示。
1.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综合核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意见及房产核查情况,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将名单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异议复核。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天内,向原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提交异议,由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再次申请认定,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再次核查住房面积或者委托县民政部门再次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再次核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在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信息反馈。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所有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申请人的认定结果从南昌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给南昌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
(五)材料移交。在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建档。
(六)资料建档、备案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已认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南昌县房产信息网及南昌县住房保障网公示,公示期直到分配前结束,无异议的将名单及相关档案予以备案建档。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定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程序按第十六条执行。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前,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拟分配的房源位置、户型、数量、租金标准和分配方案等向社会公示。摇号分配后,应当将中签人名单和中签房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县政府根据申请人和房源数量,在全县统筹安排、合理配置下,制定辖区的分配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分配。
第二十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予以优先保障,其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第一优先顺序;烈属家庭、优抚对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县级以上劳模、成年孤儿、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为第二优先顺序;60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为第三优先顺序;连续3次未中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为第四优先顺序。
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和特困人员中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应当配租4楼以下房源。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租赁补贴资格的,在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县财政部门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租金标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后,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异化租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过2.5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收取。对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烈属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全免。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周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自行确定。
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两家以上(含两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评估费从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费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按实际收取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交付使用时,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物业服务、水、电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对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限制其商品房交易;
(十)其他约定。
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不得转租、转借、闲置。
承租人需要重新装修的,应当征得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装修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可拆移的装修设施在腾退时不予补偿,也不得拆移。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部
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6个月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 承租人符合申请条件愿意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续约。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经济状况开展核查,核查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执行。核查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
以续约;核查不合格的,承租人应当按时腾退住房。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和对承租人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动态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核查,核查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收入条件发生变化、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动态调整租金。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之前,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若已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冻结其房产,限制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县未分配廉租住房和已建成、未分配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以骗取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者补贴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或者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签家庭放弃承租中签房源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将申请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管委会纳入社区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等按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优先予以住房保障的人群,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组织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住房核查的范围为南昌市各城区(含开发区、新区)和南昌县、新建县。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为非本县控规区的居民。
本县控规区以外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享受低保家庭待遇。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