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昌县公租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南昌县公租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扎实推进《办法》贯彻落实,南昌县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重新制定《办法》?
答:近年来县住房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和管理,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南昌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办发〔2015〕70号)文件印发于2015年6月,至今已有6年多,随着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不断发展,该《暂行办法》在配租对象、提交材料、申请程序、优先配租顺序以及后期运营管理方面已不能满足我县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正常开展。
问:公租房实物配租管理明确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将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明确保障方式和标准。
二是优化城镇低收入家庭配租顺序,将“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城镇D类危险房屋”、“烈属家庭”、“参战参试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调整为第一优先保障。
三是免除红军烈属家庭、其他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待遇的烈属家庭以及罹患9种重大疾病家庭的公租房租金、物业费。
四是深化住房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简业务受理要件,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强化违规违约行为处置和纠纷化解,优化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清(腾)退工作具体实施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