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湖街道居民议事协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居民议事协商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议事协商工作,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畅通居民利益协调渠道,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规范居民议事协商有关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居民议事协商,是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体现。本制度所指的居民议事协商,是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涉及本社区公共事务、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设和矛盾纠纷调处,以及涉及居民切实利益的其他事项时,依托居民理事会,依法召集相关单位组织、利益群体和党员、居民等进行的议事协商。
第二条 居民议事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协商原则。必须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开展居民议事协商。
(二)坚持广泛参与、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鼓励支持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社情民意,畅通社会公益表达沟通渠道。
(三)坚持平等公正、协商一致原则。要吸纳群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协商讨论、决策及实施的各个环节,平等协商,形成共识。协商作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四)坚持成果转化、注重实效原则。协商成果及后续落实情况必须按照居务公开要求,及时对外公开,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全体居民全程监督,确保协商成果真正转化落实,惠及于民。
第三条 居民议事协商的议题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环境、公益事业;
(二)社区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
(三)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
(四)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社区的落实;
(五)各种矛盾纠纷及存在争议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七)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第四条 居民议事协商的议题不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二)对明显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三)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
(四)明显带有歧视性、不平的事项。
第五条 居民议事协商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居民理事会,居民理事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协商。跨社区的重要事项,由街道党委或街道办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第六条 居民理事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原则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居民理事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提倡从以下人群中产生:
(一)社区党组织成员;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党员群众代表;
(四)有威望的老同志(包括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等);
(五)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六)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
要按照有利于民主协商的原则,制定居民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并依法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第七条 居民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参照居委会成员任期执行,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的,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补选。同时,可以设名誉理事长1人,由街道挂点领导担任,主要帮助解决居委会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座谈协商。对涉及面广、事关社区公共事务、公共矛盾、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管用以及社区党组织管理权限内应“还权于民”的其他事务等五类议题,居民理事会以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说事会等形式进行“座谈式”协商。
第九条 论证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以居民理事会牵头召开民主评议会、决策听证会、居民论坛等方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并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条 恳谈协商。对涉及面小的议题,主要是涉及面较小的矛盾纠纷,由社区干部和居民理事会成员以个别走访座谈、约请面谈等方式,通过“面对面”交流、“串门式”谈心等形式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议题,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涉及多个社区的议题,由街道牵头开展协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期间就全面工作和专项事务进行民主议事协商,表决通过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收集议题。居民理事会充分利用民情家访以及微信群等载体,经常联系居民,了解、掌握社区情况以及民意,收集、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确定议题。居民理事会根据收集整理意见问题情况,提出相关协商议题,交社区党组织审查通过后确定议题。
第十四条 拟定方案。居民理事会根据协商议题拟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主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交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方案,并根据协商内容提前告知参与协商主体。
第十五条 开展商议。方案确定后,原则上由社区“两委”牵头,依托居民理事会开展协商,组织各参与主体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形式为座谈协商、论证协商的,应召开协商会议,居民理事会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必须出席。商议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各协商主体全部达成一致,方可形成协商意见。
第十六条 公开结果。形成协商意见后,将协商结果以居民公约、会议决议、计划方案等形式确定,通过居务公开栏、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监督执行。协商结果的执行主体是社区“两委”,监督主体是居务监督委员会,其他参与主体按照“谁负责、谁执行”、“谁受益、谁监督”的原则,分类抓好协商结果的落实。对需要居民遵守的事项,可通过修订居民公约,作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固化下来,社区“两委”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执行,居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对需要社区落实的事项,由社区“两委”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各利益相关方监督;对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或帮助落实的事项,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社区“两委”在形成协商结果后及时向街道办或有关部门报告。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帮助协调解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居民议事协商内容中,按规定属于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权限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或按章操作。未经议事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不提交社区“两委”实施。
第十九条 社区“两委”应有计划地安排年度居民议事协商活动,居民理事会主导的居民议事协商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2次。
第二十条 建立居民议事协商督办落实机制。社区“两委”应加强对居民议事协商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商结果的督办落实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实施情况,定期召集相关班子成员研究、协调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落实反馈和实施公开,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