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湖街道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本单位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成立保密审查工作小组,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工作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七条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征求权利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公开;
(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