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湖街道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公开,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本街道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等,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政府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街道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力。
第五条 会议组织。安排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座,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相关人员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九条 主动做好政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议定的重大决策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公示栏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