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册 统计分类标准和填报目录
第一部分
统计分类标准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经类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 industry
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2.3 次要活动 secondary activity
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
2.4 辅助活动 ancillary activity
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5 单位 unit
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6 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注: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7 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3 分类的原则和规定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4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T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 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我们对《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中行业类别进行了对应调整,请在有关统计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二产业调整情况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更名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并将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500中部分内容和4120全部内容调到此类;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更名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二、第三产业调整情况
“农、林、牧、渔服务业”更名为“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开采辅助活动”更名为“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更名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并将2011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5810调出此类;
“仓储业”更名为“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并将2011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5810调至此类;
“房地产业”内容变更,将2011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7090部分内容调出;
新增大类“土地管理业”,将2011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7090部分内容调至此类;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更名为“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更名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
三、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
一、分类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范围,全面统计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的统计需求,制定本分类。
二、编制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依据。本分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G20杭州峰会提出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确定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
(二)以国内外相关统计分类标准为参考。本分类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机构关于数字经济分类的方法,参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等相关统计分类标准,最大程度反映与数字技术紧密相关的各种基本活动。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同质性原则,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的和以提供数字产品(货物或服务)为目的的相关行业类别活动进行再分类。
(四)以满足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为目的。本分类立足现行统计工作实际,聚焦数字经济统计核算需求,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力求全面、准确反映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发展状况。
三、概念界定和分类范围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本分类将数字经济产业范围确定为:01数字产品制造业、02数字产品服务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04数据要素驱动业、0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本分类中01-04大类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数字经济活动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5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32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6位数字表示,共有156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
×× ×× ××
(数字)小类顺序码
(数字)中类顺序码 小类代码
中类代码
(数字)大类代码
五、有关说明
(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应的01-04大类即数字产业化部分,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第05大类为产业数字化部分,指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
(二)本分类所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具体范围和说明,与《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相一致。
四、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文号:国函〔2008〕60号
印发时间:2008年7月12日
一、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五、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文号:国统字〔2009〕91号
印发时间:2009年8月25日
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 001~099 表示街道;
· 100~199 表示镇;
· 200~399 表示乡;
·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具体编码如下:
·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
· 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
· 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
· 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3.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
(1)虚拟村级单位
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
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498,名称为“××虚拟社区”;
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598,名称为“××虚拟生活区”。
(2)县直辖村级单位
县级单位直辖村级单位,其乡级代码统一编为198,在198代码下,再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
(3)乡直管村民小组
乡级单位直接管辖的村民小组,其村级代码编制为398 。
(三)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要求。
1.统计用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省、地、县、乡四级代码不足12位用0补足。
2.县以下区划代码的各个码段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因区划变动调整,代码取消不再重复使用。
3.民政部门确认的乡、村两级单位,代码分别在001~399区间编制,名称统一采用民政部门确认的正式名称。
4.类似乡级单位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乡级单位,名称按实际名称填写。
5.类似居民委员会和类似村民委员会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村级单位,如果实际名称不含居委会、村委会、家委会、生产队、连队、队、管理区、牧委会、嘎查等字样,则在类似居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社区”;在类似村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生活区”。
6.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区划名称采用标准汉字、汉字数字(如一、二、三等)和全角单括号进行书写,其他字母、数字、标点、字符及空格均为错误。汉字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应按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三、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一)城乡属性代码编码方法
城乡属性代码由第13、14位代码组成。其中:第13位表示乡级属性,第14位表示村级属性。
1.城乡属性代码编制原则
(1)城乡属性代码在乡、村两级单位上编制。
(2)乡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按照乡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第14位编0。
(3)村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为所属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代码,第14位按照村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
2.乡级属性编码方法
乡级属性代码表示街道、镇、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乡级属性代码用1~3数字表示:
1表示:县级政府驻地
2表示:连接的乡级区域
3表示:其他乡级区域
3.村级属性编码方法
村级属性代码表示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类似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村级属性代码用1~9数字表示:
1表示:乡级政府驻地
2表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3表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4表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5表示: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6表示: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7表示: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8表示:特殊地域
9表示:其他村级地域
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的相关解释,参见《城乡划分实施办法》。
4.城乡属性代码的有关说明
(1)特殊地域
在城乡属性代码中,特殊地域仅指以下两种情况:
· 在类似居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的开发区、工矿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居民生活区域。
· 在类似村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且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的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以农业活动为主的区域。
当类似居委会、类似村委会不满足上述要求,也不满足代码1~7的编制要求时,村级属性一律编9。
(2)农、林、牧、渔场
农、林、牧、渔场场部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与场部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2或3,与场部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9。当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时,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的村级属性代码编8。
(3)只有一个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
凡乡级单位下只有一个村级单位,无论是实际存在还是虚拟的,其对应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
(4)不连接的居民委员会
当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驻地不连接时,如果有农业用地,村级属性代码编9;如果没有农业用地(或没有明确的地域),村级属性代码编8。
(二)城乡分类代码编码方法
1.城乡分类代码结构
城乡分类代码由第15~17位代码组成。第15位为“1”,表示城镇;第15位为“2”,表示乡村。具体编码为:
111表示:主城区
112表示:城乡结合区
121表示:镇中心区
122表示:镇乡结合区
123表示:特殊区域
210表示:乡中心区
220表示:村庄
2.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原则
在划分城乡时,各地统计部门不直接编制城乡分类代码,而是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转换生成城乡分类代码。
六、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更新时点为2023年6月30日。
具体内容见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数据”“统计标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栏目。
七、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术语和定义、构成。
本标准适用于对统一代码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771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组织机构 organization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通称。
[GB/T 20091—2006,定义2.2]
3.2 法人 legal entities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 其他组织 other organizations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4 组织机构代码 organization code
主体标识码 subject identification code
按照GB 11714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3.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4 统一代码的构成
4.1 结构
统一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位~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具体表示形式见表1。
表1 统一代码构成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
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
登记 管理部门代码1位 |
机构类别代码1位 |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 |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 |
校验码1位 |
4.2 代码及说明
4.2.1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2。
表2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
登记管理部门 |
代码标识 |
机构编制 |
1 |
民政 |
5 |
工商 |
9 |
其他 |
Y |
4.2.2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
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3。
表3 机构类别代码标识
登记管理部门 |
机构类别 |
代码标识 |
|
机关 |
1 |
|
事业单位 |
2 |
机构编制 |
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
3 |
|
其他 |
9 |
|
社会团体 |
1 |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2 |
民政 |
基金会 |
3 |
|
其他 |
9 |
|
企业 |
1 |
工商 |
个体工商户 |
2 |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3 |
其他 |
|
1 |
4.2.3 第3位~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 GB/T 2260编码。
4.2.4 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主体标识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照GB 11714编码。
4.2.5 第18位:校验码
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校验码计算方法参照GB/T17710。
校验码按式(1)计算:
C18=31-MOD(∑Ci×Wi,31)……………………………(1)
式中:
MOD(n,m) ——整数求余函数,例如:函数MOD(31,31)的值为0;
I ——代码字符从左到右的位置序号;
Ci ——第i位置上的代码字符的值,字符对应的值见附录A;
C18 ——校验码;
Wi ——第i位上的加权因子,Wi=MOD(3(i-1),31),加权因子见表4。
表4 各位置序号上的加权因子
i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Wi |
1 |
3 |
9 |
27 |
19 |
26 |
16 |
17 |
20 |
29 |
25 |
13 |
8 |
24 |
10 |
30 |
28 |
当MOD函数值为1(即C18=30)时,校验码应用符号Y表示;当MOD函数值为0(即C18=31)时,校验码用0表示。
八、经济普查单位临时代码管理办法
一、临时代码的赋码对象
经济普查工作中,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二、临时代码的赋码原则
各地经济普查机构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的临时代码。
一个临时代码只能赋予一个统计单位,一个统计单位只能拥有一个临时代码。已在既有统计调查结果中使用的临时代码,原则上要沿用,不再另赋新码。
三、临时代码结构和编制规则
(一)临时代码结构。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
类型属性代码2位 |
统计用区划代码6位 |
临时代码标识码2位 |
数字标识码7位 |
校验码1位 |
(二)代码及说明。
1.第1—2位:类型属性代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参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及其修改单中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1—2位的编码规则编制。
2.第3—8位:统计用区划代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第9—10位:临时代码标识码。
使用大写英文字母LS表示。
4.第11—17位:数字标识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0000001~9999999中按顺序编制。
5.第18位:校验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计算方法参照GB 32100-2015。
九、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文号:国统字〔2023〕14号
印发时间:2023年1月31日
前续版本:《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
第一条 本规定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为基础,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对各种市场主体进行再分类。具体划分为以下类别:
代码 |
市场主体统计类别 |
代码 |
市场主体统计类别 |
100 |
内资企业 |
200 |
港澳台投资企业 |
110 |
有限责任公司 |
210 |
港澳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11 |
国有独资公司 |
220 |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12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230 |
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 |
11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90 |
其他港澳台投资企业 |
120 |
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121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310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29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
32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30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330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31 |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
390 |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
132 |
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
40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133 |
股份合作企业 |
500 |
个体工商户 |
134 |
联营企业 |
900 |
其他市场主体 |
140 |
个人独资企业 |
|
|
150 |
合伙企业 |
|
|
190 |
其他内资企业 |
|
|
第二条 内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内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内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和“内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划分为国有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内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和“内资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划分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包括登记注册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和“联营”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非公司企业法人进一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
合伙企业包括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
其他内资企业包括除上述之外,登记注册为“内资企业法人”和“内资集团”等类型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为“港、澳、台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非公司”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港澳台投资企业进一步划分为港澳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和其他港澳台投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集团”等类型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属性,将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划分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包括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是指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其他市场主体包括除上述第二条至第六条之外的市场主体。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组织机构的统计分类参照本规定划分。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以及国家统计局1999年制定的《个体经营分类与代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