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文件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南昌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及国家、省、市、县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县文物工作实际,2017年11月23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我县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县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南办字〔2017〕77号)文件。现试行期已过,我局结合本县实际,提出修订意见,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对《南昌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再次修改和完善,现将《南昌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南办字〔2017〕77号)
二、主要内容
《南昌县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共十八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资金使用原则等;
第四条至第五条主要阐述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支出内容;
第六条至第七条主要阐述了各项目工作的实施主体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主要阐述了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其中明确了项目申请和项目审批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主要阐述了专项资金的补助及管理,其中明确了补助标准和使用要求等;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主要阐述了项目管理,其中明确了项目管理与验收要求;
第十六条主要阐述了文物征集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主要阐述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中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主要阐述了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日期情况。
三、征求意见情况
《南昌县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于2024年6月5日、6月21日分别征求了(莲塘镇、向塘镇、广福镇、三江镇、黄马乡、南新乡、塘南镇、幽兰镇、冈上镇、塔城乡、东新乡、武阳镇、蒋巷镇、八一乡、富山乡、泾口乡、金湖管理处、银湖管理处、八月湖街道、银三角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审计局)22家单位的意见建议,除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外,其他单位均无意见。
县财政局回复意见及采纳情况:
1、建议第七条“专项资金由县文广旅局统筹安排,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负责监督。每年从专项资金中预留30万元用于文物的紧急抢修”不作修改,保留原办法。此条采纳。
2、建议第十二条修改为“县文广旅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年度支持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本政策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财政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此条采纳。
3、建议第十三条中“按方案预算补助”的全部修改为“按结算补助价”。此条采纳。
4、建议第十三条中“产权为国家和集体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按已审定维修方案预算的100%的额度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及“文物征集及珍贵文物技术保护费按照结算价的100%进行补助”两项均设定最高补助金额。此条未采纳,原因如下:省、市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等文件中未对文物类资金作限额要求;文物维修的原则是“修旧如旧、按原状修复”。因文物本体的大小、材质、工艺、年份等情况各有不同,维修费用相应会有差异,如限额,对体量大、维修费用相对高的建筑等存在无法覆盖的情况。
5、建议第十五条修改为“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均须按预算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规定、工程管理规定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项目。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后,应在一个月内,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向县文广局提出验收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此条采纳。
6、建议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解释权由县文广旅局负责,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此条采纳。
附件:各相关单位回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