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区属各部门、各单位: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小蓝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动江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我市企业上市支持政策的通知》(洪府办字〔2021〕328号)精神,进一步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我县(区)优质企业做强、做大、做优,实现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 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是指符合上市、挂牌申报条件,由县金融中心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和“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适用本政策措施。
第二章 加大培育扶持力度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今后根据企业上市发展需要,加强保障,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
第四条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转让股权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成股改并获得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后,对县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标准层/展示层挂牌
(一)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绿色企业信息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信息挂牌展示的,另给予2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已与中介机构签订首发上市协议的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
(一)拟上市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规范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企业完成股改并获得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拟上市企业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拟上市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已与中介机构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一)拟挂牌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规范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企业完成股改并获得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拟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境外上市协议的企业赴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上市,按实际融资额并汇回我县(区)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如募投项目落户(或迁至)我县(区)或在我县(区)纳税的,对该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健全上市、挂牌企业员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高管人员经县金融中心认定的,可享受我县(区)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产品,县级财政给予80%的保费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
第十一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投资符合我县(区)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对上市企业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我县(区)产业导向的一律列为本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转境内外交易所上市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转境内上市的,按照第六条辅导备案、申报、上市分步实施,给予奖励(扣除新三板奖励)。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转境外上市的,按照第八条给予奖励(扣除新三板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异地上市、挂牌企业迁入我县(区)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县(区)的上市企业主体,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县纳税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奖励。
(二)对注册地迁入我县(区)的挂牌企业主体,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县纳税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对迁入我县(区)的具有较大影响力、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上市、挂牌企业主体,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加大奖励力度。
第十五条 对落户我县(区)并提供上市中介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后,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鼓励融资并购重组
第十六条 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加快发展。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收货币资本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50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达到3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100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达到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150万元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GP)3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3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GP)5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GP)8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以市场化的股权或债权方式融资
(一)鼓励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上市、挂牌企业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挂牌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募集资金实际投资我县(区)项目金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发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权直接融资产品融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给予融资额的4‰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县(区)已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的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同类事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上市、挂牌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县(区)的,须将所得奖励资金全额归还。
第二十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8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根据国家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原《南昌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暂行办法(修订)》(南政办发〔2018〕94号)废止,并由县金融中心负责解释。
关联稿件
-
【图文解读】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202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