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商务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征求权利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为: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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