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县直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县直各单位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县直各单位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县直各单位是否设立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七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八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县政府办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南昌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